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壢簡字第五四一號 原 告 己○○○○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建昌律師 被 告 辰○○ 乙○○ 丁○○ 壬○○ 甲○○ 巳○○ 辛○○ 右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律師 複 代理 人 謝清晰律師 馬在勤律師 被 告 卯○○ 庚○○ 戊○○ 子○○ 丑○○ 癸○○ 寅○○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九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乃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飛龍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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