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合夥資金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93年度,1004號
CLEV,93,壢簡,1004,200506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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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壢簡字第一ОО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戊○○
        丙○○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夥資金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一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送達,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與訴外人林滄海於民國九十年一月訂立合夥契約,共同經營 泰國T&T Tech enterpise公司,載明由合夥事業提撥百分之 十股份與伊,伊則提供技術作為入股條件,於九十三年六月底,合夥事業結束, 由林滄海以新臺幣(下同)二百三十五萬元,取得其餘合夥人之出資,詎被告戊 ○○取得該款項後,即與被告丙○○乙○○按比例均分,卻未將伊應分得之出 資給伊,爰本於合夥法律關係及該契約,求為判命被告戊○○應返還伊合夥出資 十二萬零九十三元、被告丙○○應返還伊合夥出資十三萬三千三百四十元、被告 乙○○應返還伊合夥出資五萬九千八百三十元,及均自調解聲請書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然據渠等前於本院審理時所述,則否認原告之主張,並 以:本件是由公司提撥股份百分之十,作為原告提供技術及機器設備之紅利,兩 造間並無合夥關係,渠等是將自己所有股份讓與林滄海,與原告無關等語,資為 抗辯。
四、經查,原告主張與兩造與林滄海於九十年一月簽立契約此事實,為被告所不爭, 並有該契約附卷可稽。原告主張該契約為兩造間合夥之約定,合夥事業既已結束 ,被告有返還合夥出資之義務,況且,林滄海是以二百三十五萬元取得其餘股東 股份,被告依該契約,應按伊之股份將該款項分配與伊,此則為被告所否認,並 以前詞置辯。本院查:
㈠按合夥者,係指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分享其營業所生之利益及 分擔所生損失之契約,此觀之民法第六百六十七條規定自明。故合夥應就如何 出資及共同事業之經營為確實之約定。依前揭契約所載「甲○○與泰國T&T Tech enterpise公司股東丙○○戊○○乙○○林滄海同 意合作如下:雙方合作營運上述公司,由T&T提撥技術股10 %,甲○○則提 供珍珠、果汁、原子粉相關全部know how,及未來食品開發支援,另外現有珍 珠設備,則提供T&T暫用,同時以半年為期,半年後(九十年八月起)若公



司盈餘達五萬,支付機器款一萬,若盈餘十萬,支付機器款二萬,餘類推(總 共機器款計泰幣二四萬銖)˙˙˙協議後股份分配如下:甲○○10%、丙○○ 27.68%、乙○○12.42%、林滄海24.93%、戊○○24.93%」。可見兩造當時真意 ,在於原告提供技術,以取得該公司百分之十股份,原告僅係單純提供技術以 換取公司股份,並無共同經營該公司之意,此就前揭所載原告提供機器設備與 該公司使用時,該公司尚須依約給付機器款一事,更足以認定。雖原告提出存 證信函、該公司營運報表及其與林滄海之對話錄音譯文,然此僅足以證明其因 前揭契約,而取得該公司百分之十股份,並無從證明兩造間有合夥關係。 ㈡至於原告復主張:本件是連同伊所有股份以二百三十五萬元讓與林滄海,被告 應依該契約所載伊之股份,按比例返還與伊。然被告就此則否認之,並於本院 審理時抗辯:渠等是以自己所有股份與林滄海達成轉讓之協議等語。則該協議 內容究竟是如原告所主張連同其股份一併轉讓,亦或僅係被告之股份,原告並 未能積極舉證證明,是原告此部分之請求,亦屬無據。五、綜上所述,兩造間並無合夥關係,而被告受領該款項,是否包含原告所有股份在 內,原告亦未能舉證證明,是原告依據合夥關係解散及前揭契約,請求被告分別 給付合夥出資,及自調解聲請書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及舉證,經審酌後與判決結果無影響, 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 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泰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游麗秋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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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