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重簡字第74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己○○
戊○○
乙○○
一號
丙○○
樓
丁○○
上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戊○○ 住台北縣五股鄉○○路七九號之七(三
樓)
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8月3日下午2時5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帶還款收據到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蔡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