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94年度,741號
SJEV,94,重簡,741,2005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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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重簡字第74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己○○
      戊○○
      乙○○
            一號
      丙○○
            樓
      丁○○
上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戊○○  住台北縣五股鄉○○路七九號之七(三
            樓)
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8月3日下午2時5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帶還款收據到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蔡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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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