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重簡字第五七五號 原 告 乙○○○住台北縣新莊市○○路九之三號三樓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 靜 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蔡 麗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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