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94年度,575號
SJEV,94,重簡,575,2005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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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重簡字第五七五號
  原   告 乙○○○住台北縣新莊市○○路九之三號三樓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 靜 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蔡 麗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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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