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94年度,926號
SJEV,94,重小,926,200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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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丙○○○○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己○○
        丁○○
  被   告 甲○ 即詮利企業社
        戊 ○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 94 年 6 月 28 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伍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 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 20 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 陳建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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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丙○○○○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