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小字,94年度,885號
FSEV,94,鳳小,885,2005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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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鳳小字第885號
法定代理人 辜仲諒
訴訟代理人 林憶茹
被   告 孫慶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7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高英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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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