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鳳小字第1022號
法定代理人 鍾甦生
訴訟代理人 吳宏德
被 告 簡銘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 7月2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貳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93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18.2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4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陳業鑫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