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簡字第4526號
原 告 黃麟閎原名黃智偉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柒萬參仟柒佰參拾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程克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承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