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4年度,4526號
KSEV,94,雄簡,4526,2005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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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簡字第4526號
原   告 黃麟閎原名黃智偉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柒萬參仟柒佰參拾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程克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承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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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