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4年度,3224號
KSEV,94,雄簡,3224,2005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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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王國池即上毅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旗東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322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4
年7月25日下午2時3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法
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宛瑩
  書 記 官 黃美玲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零捌佰柒拾肆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93年2月至6月間,陸續將被告所有車輛 送交原告維修,積欠材料及工資費用共計新台幣 200,874元 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維修單、統一發票、支票及退票理由 單各一份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 執,亦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上開所欠 修理工資及材料費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上訴理由。
上為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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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旗東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