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豐簡字第二九八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訴訟代理人 郭銓賢
被 告 天技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教豪
被 告 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國揚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移送前來(九十四年度板簡字第
九六五號),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叁萬壹仟零捌拾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付款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柒仟貳佰叁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其持有由天技科技有限公司所簽發、由被告甲○○○企業有限公司 背書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七紙,詎於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均遭退票,爰 提起本件訴訟。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三、法院之判斷: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針對原告主張之事實,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任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準用同 條第一項規定,視同被告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故而堪信原告主張之上情為真 實。
(三)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發 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背書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付款;而發票人 及背書人對於持票人連帶負責;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 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即百分之六)計算, 票據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三十九 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百三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依上開規定,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一百六十三萬零八十元,及各自附表所示 之付款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一萬七千二百三十六元,應由受敗訴判決之被告負擔。(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 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李國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㈠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㈡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提出於第一審法院。
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預納裁判費,關於上訴裁判費計算式:為新台幣十萬元以下部分為一千五百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為每萬元一百六十五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以萬元計算)。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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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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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票日 │付 款 人 │ 帳 號 │票面金額│提 示 日│
│ │ │ │ 票 號 │(新臺幣)│ │
├──┼────┼────────┼─────┼────┼────┤
│ 一 │94.02.20│第一銀行大雅分行│016567 │393,500 │94.02.21│
│ │ │ │UB0000000 │ │ │
├──┼────┼────────┼─────┼────┼────┤
│ 二 │94.02.25│同 右│016567 │237,000 │94.02.25│
│ │ │ │UB0000000 │ │ │
├──┼────┼────────┼─────┼────┼────┤
│ 三 │94.03.01│同 右│016567 │211,470 │94.03.01│
│ │ │ │UB0000000 │ │ │
├──┼────┼────────┼─────┼────┼────┤
│ 四 │94.01.20│同 右│016567 │335,000 │94.01.20│
│ │ │ │UB0000000 │ │ │
├──┼────┼────────┼─────┼────┼────┤
│ 五 │93.12.25│同 右│016567 │113,527 │93.12.27│
│ │ │ │SB0000000 │ │ │
├──┼────┼────────┼─────┼────┼────┤
│ 六 │93.12.31│同 右│016567 │190,210 │93.12.31│
│ │ │ │SB0000000 │ │ │
├──┼────┼────────┼─────┼────┼────┤
│ 七 │93.12.20│同 右│016567 │150.373 │93.12.20│
│ │ │ │SB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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