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豐簡字第四五一號
原 告 泛亞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惠
訴訟代理人 許念宗
被 告 戊○○
丁○○
乙○○
被告兼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甲○○
丙○○
右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蔡淑芳
被 告 辛○○
右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季雄
被 告 庚○○○
壬○○○
右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八月廿三日上午十時廿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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