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豐原簡易庭(刑事),豐交簡附民字,94年度,10號
FYEM,94,豐交簡附民,10,2005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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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四年度豐交簡附民字第一0號
  原   告 甲○○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移
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林新竑
                       法 官 張國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洪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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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