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虎尾簡易庭(民事),虎小調字,94年度,48號
HUEV,94,虎小調,48,2005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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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虎小調字第四八號
  聲 請 人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湘嵐
  相 對 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南投縣竹山鎮中山里二七鄰仙公巷四一之六號」,依民事 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 官 葉明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蕭應欽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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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