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906號
聲 請 人 元晟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賴曉慧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7 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22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225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7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謝 雨 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 育 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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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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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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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陳樹林即任芳│玉山商業銀│000000000000│39,000元 │93年12月20日 │0000000 │ │
│ │食品有限公司│行北高雄分│8 │ │ │ │ │
│ │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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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陳樹林即任芳│玉山商業銀│000000000000│14,560元 │93年11月20日 │0000000 │ │
│ │食品有限公司│行北高雄分│8 │ │ │ │ │
│ │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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