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782號
聲 請 人 凱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7月1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3年度催字第193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933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6 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泰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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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4年度除字第7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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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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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鋼運通股份│滙豐商業銀│000000000000│14,865元 │92年4月8日 │HK0000000 │ │
│ │有限公司陳源│行高雄分行│ │ │ │ │ │
│ │成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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