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財管字,94年度,19號
KSDV,94,財管,19,2005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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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財管字第19號
聲 請 人 甲○○
            民小組
代 理 人
複 代理人 王富茂律師
上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乙○○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大陸地區人民,緣本件被繼承 人即故榮民「乙○○」(民國○○年○○月○○日生,生前住:高 雄市○○區○○里○○鄰○○路102 巷34號)於86年12月16日 死亡,其繼承人即聲請人之父龍若雲前曾向鈞院聲明繼承「 乙○○」在台灣之遺產,經鈞院89年聲繼字第75號准予備查 在案。不料,龍若雲於93年3 月7 日竟因溺水死亡,遺有繼 承人即配偶曹桃秀與聲請人甲○○二人,而曹桃秀又因年邁 (17年5 月5 日生), 已拋棄繼承,則聲請人為龍若雲之繼 承人,經聲請人委託本件複代理人向海軍總部人事署申請核 發乙○○有關餘額退伍金之遺產時,遭該署以未合於台灣地 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之1 及大陸地區人民繼承 被繼承人在台遺產等規定之法律程序,而拒絕聲請人之申請 ,為此爰依民法第1178、第1211、非訟事件法第78條第1 項 、第80條之規定,請求裁定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被 繼承人即故榮民「乙○○」之遺產管理人及指定聲請人之代 理人何偉為遺囑執行人。
二、按被繼承人在台灣地區之遺產,其繼承人全部為大陸地區人 民者,除應適用第68條之情形者外,由繼承人、利害關係人 或檢察官聲請法院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遺產管理人,管 理其遺產,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之1 固 有明定,惟依同法第68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現役軍人 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或繼承人 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第一項 遺產管理辦法,由國防部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 會分別擬訂,報請行為院核定後發布之」。又亡故退除役官 兵遺產,除設籍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 簡稱輔導會)所屬安養機構者,由該安養機構為遺產管理人 外;餘由設籍地輔導會所屬之退除役官兵服務機構為遺產管 理人,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 條亦定有



明文。是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之 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掌理遺產者,即由行政院國軍退 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安養機構或該輔導會所屬之退除役 官兵服務機構為其遺產管理人自明。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除戶謄本、本院 89年度聲繼字第75號通知、親屬關係公證書暨、放棄遺產繼 承權自願書暨公證書、委託公證書、委託書、國庫專戶存款 支票、海軍總部人事署函文、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常住人 口登記卡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93) 核字第067707號 、第067708號、第067710號證明等影本各1 件為證,固堪信 屬實。惟查:本件被繼承人乙○○生前係設籍於高雄市○○ 區○○里○○鄰○○路102 巷34號之退除役官兵,業為聲請人 所不爭執,又乙○○於86年12月16日死亡後,依前揭台灣地 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第1 項及退除役官邱死亡 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 條規定,應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 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市榮民服務處(下稱高雄市榮服處)為 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且其遺產刻亦由高雄市榮服 處管理中,並經聲請本院以88年度繼催字第255 號裁定准於 公示催告在案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查得案件查詢清單、本 院88繼催255 號裁定各1 份在卷可憑。則本件被繼承人乙○ ○之遺產,既已有法定遺產管理人,自無庸本院再行選任。 再聲請人固另聲請本院選任其代理人何偉為乙○○之遺囑執 行人云云,惟未據其提出乙○○有何遺囑待執行,是本件亦 不符合選任遺囑執行人之要件;而聲請人經本院通知命提出 聲請意旨,仍主張聲請本院選任乙○○之遺產管理人及遺囑 執行人,有卷附94年5 月13日聲請狀1 件可佐,故本件聲請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至聲請人所附海軍總部人事署函文中所述,係指聲請人繼承 其被繼承人龍若雲在臺灣地區之遺產即乙○○所遺留之餘額 退伍金,因龍若雲之繼承人全部為大陸地區人民,自應依台 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之1 及大陸地區人民 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管理辦法等規定之法律程序 ,聲請指定龍若雲之遺產管理人,附此敘明。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8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苙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4   日 法院書記官 周綉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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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