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4年度,664號
KSDV,94,補,664,2005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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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664號
原   告 戴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吳黃月美漢林企業社敏煜機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捌拾陸萬貳仟玖佰伍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玖仟肆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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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敏煜機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戴仕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仕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