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4年度,973號
KSDV,94,聲,973,2005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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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973號
聲 請 人 尚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協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陸仟零伍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 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 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 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93年度 建字第56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戶 籍謄本核非屬必要費用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 金額。
四、依民事訴訴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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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 算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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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支出人 │金額(新台幣)│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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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聲請人 │ 15,25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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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登 │ 聲請人 │ 800 │ │
│ 報費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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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 │ │ 16,05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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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協盛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