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4年度,1113號
KSDV,94,聲,1113,2005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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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113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梁裕玫
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私立舍抄樓蘭社會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私立舍抄樓蘭社會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三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私立舍抄樓蘭社會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下稱樓蘭基金會)之現任董事長,於94 年5 月24日召集董事會,決議通過變更捐助章程第3 條,為 此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為樓蘭基金會之現任董事長,有樓蘭基金會94 年5 月24日董事會會議記錄在卷可憑,是其以利害關係人向 本院聲請為變更處分,乃屬合法,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 主張樓蘭基金會董事會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第3 條如附表所示 等情,業據其提出上開會議記錄及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各一 份為證。本院審酌聲請人所聲請核准變更後之章程條文,與 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 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修正變更章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怡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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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