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4年度,1097號
KSDV,94,聲,1097,2005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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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097號
聲 請 人 丙○○
      甲○○
相 對 人 崑永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一日對相對人所發耀門法律事務所(94)耀法字第0044號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 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 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經依相 對人之戶籍地址寄發94年6 月1 日(94)耀法字第0044號函 寄發通知,惟因相對人遷移不明而遭退回,爰聲請准將前開 書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等語。經查,聲請人因 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致上開原件送達均遭退回,聲請人亦 無從知悉相對人之住居所等情,業據提出該書函、回執、公 司變更登記表、戶籍謄本等件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依民 法第97條及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聲請本 院裁定准將前開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洵屬 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謝 雨 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 育 祺
附記:請於3日內將本裁定全文,登載當地新聞紙一天,並將登報證明送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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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崑永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