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4年度,1037號
KSDV,94,聲,1037,2005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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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037號
聲 請 人 高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復田
訴訟代理人 李如益
相 對 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甲○○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仟捌佰叁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 354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怡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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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