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238號
原 告 乙○○
二之一
訴訟代理人 李清輝律師
被 告 台楊鑄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毅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明樹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公司資產處分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碩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凃光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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