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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1033號
KSDV,93,訴,1033,2005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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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033號
原   告  辛○○○○○○
訴訟代理人  黃順天律師
被   告  戊○○
       壬○○
       丑○○
       子○○
共   同  丁○○
訴訟代理人  酉○○
被   告  寅○○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嘯風律師
被   告  申○○
       甲○○
       庚○○
       午○○
       未○○
兼右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複代理人   卯○○
被   告  癸○○
       陳雅智
       辰○○
       巳○○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8 月25日上午9 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傑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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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