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033號原 告 辛○○○○○○訴訟代理人 黃順天律師被 告 戊○○ 壬○○ 丑○○ 子○○共 同 丁○○訴訟代理人 酉○○被 告 寅○○右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李嘯風律師被 告 申○○ 甲○○ 庚○○ 午○○ 未○○兼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己○○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丙○○複代理人 卯○○被 告 癸○○ 陳雅智 辰○○ 巳○○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8 月25日上午9 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傑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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