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23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94年度聲沒字第96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骰子拾陸顆、天九牌貳付,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誤列柯志霖、程政儒、李 耀麟、林焜烽、邱國誌、王顯榮、葉俊宏、劉中豫、戴麗盆 等9 人),所涉賭博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 94 年 度偵字第22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骰子16顆、 天九牌2 付為被告古汶聰所有,且為供賭博犯罪所用,爰請 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 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 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認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 第259 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俊寬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