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06年度,541號
KLDV,106,基小,541,2017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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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基小字第541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林欣儀
被   告 劉寶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之逾期繳款手續費。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陸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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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