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3年度,3093號
KSDM,93,訴,3093,2005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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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訴字第309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男 62
選任辯護人 蘇志成律師
被   告 乙○○ 男 50
選任辯護人 鍾治漢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
偵字第10839號、93年度偵字第204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乙○○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各處有期徒刑柒月。均緩刑貳年。 事 實
一、乙○○係設於高雄縣美濃鎮○○里○○街55號之協成土木包 工業(下稱協成公司)負責人、丁○○係設於高雄縣旗山鎮 ○○里○○○路166 號之一成土木包工業(下稱一成公司) 負責人、甲○○(已為緩起訴處分)係設於高雄縣旗山鎮○ ○里○○街20號之建東土木包工業(下稱建東公司)負責人 、張卓欽(已歿,已為不起訴處分)係設於高雄縣美濃鎮○ ○路213 之16號之卓成土木包工業(下稱卓成公司)實際負 責人。於民國89年5 月間,因高雄縣美濃鎮公所獲得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經費補助,辦理美濃鎮○○○○路改善工程、預 算金額新台幣(下同)957,500 元,精功社區農路改善工程 、預算金額958,000 元,及外六寮農路改善工程、預算金額 957,500 元,並均於89年5 月10日,經美濃鎮長鍾紹恢核定 上開三件工程,分別由附表所示之公司投標,而於同年月19 日,先經鍾紹恢在開標前核定底價,再由參與投標之公司至 美濃鎮公所簡報室比價後,依最低標原則開標、決標。詎乙 ○○與丁○○二人,因欲以最接近高雄縣美濃鎮公所所核定 工程底價之價格施作工程,竟夥同張卓欽、甲○○等人,共 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於參與上開 三件工程投標前某時在高屏地區某處,協議彼此不為價格競 爭,而使附表所示之投標廠商於投標時不為價格競爭,開標 後則使如附表所示之得標廠商順利標得工程,再由各公司依 照擅長之部分施工(各工程名稱、工程底價、投標廠商及投 標金額、得標廠商及得標金額等均詳如附表所示)。二、案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協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偵辦後移 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一)美濃鎮公所標案資料表、辦理美濃鎮○○○○路改善工程 、外六寮農路改善工程、精功社區農路改善工程等3 件工 程之內簽文件、採購底價表及開標紀錄等為公務員職務上 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被告乙○○丁○○2 人, 與張卓欽、甲○○等人,投標美濃鎮○○○○路改善工程 、外六寮農路改善工程、精功社區農路改善工程等3 件工 程分別立具之退還押標金申請書、押標金支票影本及被告 乙○○台灣土地銀行美濃分行之單據號碼簿,為從事業 務之人於業務上所需製作之紀錄文書,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4 第1 、2 款具有證據能力。
(二)證人甲○○之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共同被告丁○○、乙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其性質雖屬傳聞證據,且查 無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之情形,但經本院 審理時予以提示,告以要旨,並經檢察官、辯護人及被告 表示意見,檢察官、辯護人及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 ,對該證據內容異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 應具有證據能力。
(三)共同被告亦據有證人適格性,於審判中,應依法定程序, 到場具結陳述,並接受被告之詰問,其陳述始得作為認定 被告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固經釋字第582 號解釋在案。 然,本件共同被告已經本院於審理時到庭接受詰問,而保 證被告之對質詰問權,而共同被告於警、偵中之供述亦已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而得採為證據,均具有證據 能力,應予敘明。
二、訊據被告二人均矢口否認上揭犯行,被告丁○○辯稱:伊是 借牌給乙○○,之後的事伊全不知情亦沒參與云云,被告丁 ○○之辯護人則為被告丁○○辯稱:案重初供,被告於調查 局之供述方與事實相符,於檢察官偵查中之供述與事實不符 等語;被告乙○○則辯稱:伊是借牌去標工程,被告乙○○ 之辯護人則為被告辯稱:本件僅是借牌,且檢察官未能舉證 被告等人於何時何地以何條件進行磋商,而達成不為價格競 爭之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本件亦無法證明有何影 響決標價格之意圖等語。
三、經查:
(一)上揭附表所示之工程名稱、決標日期、投標廠商、投標金 額、工程底價、得標廠商、乙○○丁○○、甲○○、張 卓欽購買押標金支票等事實,業有美濃鎮公所標案資料表 、辦理美濃鎮○○○○路改善工程、外六寮農路改善工程 、精功社區農路改善工程等3 件工程之內簽文件、採購底 價表及開標紀錄、被告乙○○丁○○2 人,與張卓欽



甲○○等人,投標美濃鎮○○○○路改善工程、外六寮農 路改善工程、精功社區農路改善工程等3 件工程分別立具 之退還押標金申請書、押標金支票影本及被告乙○○在台 灣土地銀行美濃分行之單據號碼簿附卷可稽,且為被告等 所不爭執,應堪信為真實。
(二)建東公司有參與溪埔寮、外六寮農路改善工程之投標比價 ,並未借牌給協成公司即乙○○,且甲○○曾與乙○○約 定於投資高雄縣美濃鎮公所工程時彼此合夥互相支援人力 及器材,不論何人得標,人力器材支調配及帳目之記載, 均由乙○○統籌等情,業據證人甲○○於調查站詢問時證 述明確,而被告乙○○於調查站詢問時亦供稱:丁○○、 甲○○與伊是多年好友,也是同業,彼此間都有業務、資 金往來,伊沒有向丁○○、甲○○等人借牌,然協成公司 、一成公司、豐榮土木包工業啟章營造有限公司有合夥 關係,得標工程會依合夥人擅長施工部分分別施工,工程 款扣除施工工錢、材料費用及稅金等實際支出,剩餘金額 按照施工工錢、材料費用所佔比例拆漲,至於投標單有時 乙○○自己寫,有時合夥廠商寫等語明確,而乙○○、甲 ○○二人之供述均甚詳盡,且互核相符,其供述應堪信為 真,證人乙○○、甲○○於本院審理時翻異前供,但僅證 稱借牌一節,其餘細節均諉稱不知情或已遺忘,顯不足採 。故本件乙○○等人對於系爭三件工程存在合作伙伴之關 係,彼此在外觀上雖各自為獨立之廠商,但實質上則無競 爭關係,互相結盟聯絡、業務上亦統籌運作等情,應堪認 定。
(三)共同被告丁○○於檢察官偵查時供稱:標單是伊委託乙○ ○之兒子寫,再由伊去參加投標,若標到就有工作做等語 ,故本件被告丁○○顯有投標之意思,洵堪認定。而被告 雖辯稱:伊是借牌,對於投標全不知情,辯護人則辯稱: 被告於調查站所述方為真實等語。然,被告於調查站之供 述,核與乙○○、甲○○二人於調查站之供述不符,且乙 ○○、甲○○於調查站供述時,既未遭違法取供,其供述 亦十分詳盡,且無矛盾,而乙○○、甲○○均否認有借牌 之事實,被告丁○○辯稱係借牌關係,顯不足採。此外, 被告於調查站之供述與乙○○甲○○、二人之供述不符, 且避重就輕,辯護人辯稱被告丁○○於調查站之供述與事 實相符等語,亦不足採。另,被告乙○○於本院準備程序 時,曾坦承:伊去買押標金,連丁○○的一起買,押標金 拿給丁○○後,丁○○說他會自己寄去投標等語,是被告 丁○○辯稱對於投標一事全然不知情,顯屬推諉之詞,不



足採信。
(四)辯護意旨雖指摘檢察官未能舉證被告等於何時何地以何條 件為磋商,然被告等人均否認有協議圍標犯行,但本院考 量附表所示工程投標時間及被告等人之居所地點等情,已 足認定被告等人係於附表所示工程投標前某時,在高屏地 區某處,為彼此不為「價格競爭,而使附表所示之投標廠 商於投標時不為價格競爭,開標後則使如附表所示之得標 廠商順利標得工程,再由各公司依照擅長之部分施工」之 協議條件,是辯護人所辯無足為採,應敘明之。(五)綜上查證,本件形式上雖各公司投標價格不同,惟實質上 各公司間並無價格之競爭。是被告丁○○乙○○及甲○ ○、張卓欽等人間顯有影響決標價格之意圖,協議使各自 實際經營之上開4 家公司間不為價格之競爭甚明。本件事 證明確,被告等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四、核被告二人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意圖影響決標 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被告丁○○乙○○及甲○○、張卓欽4 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均為共同正犯。被告等先後多次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 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 ,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 續犯,應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爰審 酌公共工程之發包等程序,除涉及招標公平性外,亦包括工 程之施工品質及政府預算之有效運用,本件工程費用每件約 為90幾萬元,被告丁○○乙○○2 人意圖控制決標金額, 使彼等間所實際經營之公司不為價格之競爭,侵害國家、社 會法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及犯罪後之態度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被告乙○○ 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丁○○前因違反貪污 治罪條例,經判決處有期徒刑三月,於73年1 月10日易科罰 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 按,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 ,應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 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6條、第74條第1 、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曾鴻文




法 官 黃宣撫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1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乙○○等人圍標高雄縣美濃鎮公所發包工程一覽表┌──┬──┬────┬────┬─────┬────┬────────┐
│編號│決標│工程名稱│投標公司│ 投標金額 │工程底價│附註(金額:新台│
│  │時間│    │及投標人│(新台幣)│及得標者│幣) │
│ │ │ │ │ │ │ │
├──┼──┼────┼────┼─────┼────┼────────┤
│ 1 │89年│美濃鎮溪│協成公司│957,000元 │951,000 │丁○○及甲○○在│
│  │05月│埔寮農路│,乙○○│  │元,由一│投標前,均委託林│
│  │19日│工程  ├────┼─────┤成公司洪│世能代為購買押標│
│  │  │  │建東公司│962,000元 │振煌得標│金支票,乙○○因│
│  │  │  │,甲○○│  │ │而至台灣土地銀行│
│ │  │    ├────┼─────┤ │美濃分行,購買票│
│  │  │    │一成公司│935,000元 │    │號:PQ0000000 號│
│  │ │ │,丁○○│  │    │、PQ0000000 號、│
│  │  │    │    │     │    │PQ0000000 號,面│
│  │  │    │    │     │    │額均為30,000元之│




│  │  │    │    │     │    │支票,分別作為吳│
│  │  │    │    │     │    │鴻彬、丁○○及林│
│  │  │    │    │     │    │世能自己投標工程│
│  │  │    │    │     │    │之押標金。 │
│ │  │    │ │ │ │ │
│ │  │    │ │ │ │ │
├──┼──┼────┼────┼─────┼────┼────────┤
│ 2 │89年│外六寮農│協成公司│959,000元 │950,000 │仍由乙○○購買台│
│  │05月│路改善工│,乙○○│  │元,由建│灣土地銀行美濃分│
│  │19日│程   ├────┼─────┤東公司吳│行,票號:PQ0501│
│  │  │    │一成公司│950,000元 │鴻彬得標│399 號、PQ050138│
│  │  │    │,丁○○│    │    │8 號,面額均為30│
│  │  │    ├────┼─────┤    │,000元之支票,分│
│  │  │    │建東公司│934,000元 │    │別作為乙○○自己│
│  │  │    │,甲○○│  │    │及丁○○投標工程│
│  │  │    │ │     │    │之押標金。 │
│ │ │ │ │ │ │ │
├──┼──┼────┼────┼─────┼────┼────────┤
│ 3 │89年│精功社區│卓成公司│948,000元 │953,000 │在投標前,由林世│
│  │05月│農路改善│,張卓欽│  │元由一成│能至台灣土地銀行│
│ │19日│工程 ├────┼─────┤公司洪振│美濃分行,購買票│
│  │  │    │協成公司│958,000元 │煌得標 │號:PQ0000000號 │
│ │ │ │乙○○ │ │ │、PQ0000000 號、│
│  │  │    ├────┼─────┤ │PQ0000000 號,面│
│  │  │    │一成公司│936,000元 │ │額均為30,000元之│
│  │  │    │,丁○○│  │    │支票,分別作為洪│
│  │  │    │    │     │    │振煌、張卓欽及林│
│  │  │    │    │     │    │世能自己投標工程│
│  │  │    │    │     │    │之押標金。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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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啟章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