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694號
TNDV,106,司促,11694,201708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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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694號
債 權 人 新晟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煎
上列債權人因請求給付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王坤泉即承
禹土木包工業、王益利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 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坤泉即承禹土木包工業王益利 發支付命令,未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經本院於一百 零六年七月三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七日內補正,此項通知 已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六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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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晟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