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訴字,94年度,450號
KSHM,94,上訴,450,2005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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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訴字第4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原名蔣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
字第2595號中華民國94年4 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8629 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事 實
一、甲○○自民國78年11月間起,擔任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國泰人壽公司)之輔導專員,自91年1 月24日起調 任放款專員職務,負責高雄林園、小港區之不動產抵押權放 款之相關業務。詎甲○○竟利用業務之便,基於意圖為自己 不法所有及行使變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先自91年10月23日 起至92年4 月11日止,連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趁各借款 人向國泰人壽公司辦理貸款,而於國泰人壽公司核撥貸款款 項以為代償之時,將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匯入自己設於彰化銀 行潮州分行之帳號186815號帳戶內,或其所使用之不知情之 張玲瑜設於合作金庫潮州支庫之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 內,或直接匯入先前挪用款項之各借款人帳戶內,而予以侵 占入己或供填補先前所挪用之款項之用,累計金額共達新臺 幣(下同)18,739,365元,其中挪為己用部分共計3,490,26 1 元,轉用為他人代償部分共計15,249,104元。甲○○為免 公司發現,再自91年11月8 日起至92年1 月21日止,連續於 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影印各借款人之匯款回條,予以變造塗 改收款人戶名及金額後,再繳回國泰人壽公司而為行使,作 為已將核撥之款項用以代償之表示,足生損害於國泰人壽公 司及各借款人。嗣經國泰人壽公司清查帳款始查悉上情。二、案經被害人國泰人壽公司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1 項程 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 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 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經被告紀建興同意,適用



簡式審判程序,因此依同法第273 條之2 之規定,不受第15 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先此敘明。二、上揭犯罪事實,迭據上訴人即被告於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 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丁介甫洪緯倫指訴之情節相 符,復有借據20張、匯款申請書18張、匯款通知書21張及變 造之匯款回條6 張附卷可稽,足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堪予採信。又被告因挪用客戶之貸款,詳如附表一所示,然 為掩飾其挪用之行為,遂將匯款回條之收款人戶名及金額加 以變造,日期並未變造,詳如附表三所示,但其中附表三編 號四部分之金額並未變造,僅將戶名變造等情,又借款日期 之正確時間詳如附表三所載,亦據告訴代理人洪緯倫於本院 審理時指稱甚詳,並有其提出之借據5 份在本院卷足憑,併 此敘明。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確有前揭連續業務侵占及連續 行使變造私文書之犯行,洵堪認定。
三、被告甲○○係國泰人壽公司之輔導專員,負責高雄林園、小 港區之不動產抵押權放款之相關業務,其為從事業務之人員 ,利用業務之便,將業務上收取之款項變異持有為所有侵佔 入己,為防被發現,遂將會款回條之收款人戶名及匯款金額 加以變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 占罪及同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其變 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變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 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業務侵占及行使變造私文書 之犯行,均時間緊接,手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 ,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應依連續犯之規定,各論 以1 罪,並分別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犯上開業務侵占及行使 變造私文書2 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 從一重罪之連續業務侵占罪處斷。
四、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因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㈠ 被告對於匯款日期並未變造,原審於附表二記載被告偽造日 期,亦與其事實欄所載被告變造金額及抬頭等情不符,尚有 未洽。㈡原審對於借款人之借款日期,亦有誤載情形,詳情 如附表三所載。㈢又依原審附表二所載,無法看出偽造金額 究竟係如何偽造?且與事實所載被告係變造金額,亦有矛盾 。被告上訴意旨,以原審量刑過重為由,指摘原判決不當, 雖無理由,然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屬無可維持,應 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為從事業務之人 ,竟連續侵占業務上持有之款項,實際挪為己用之金額高達 0000000 元,對告訴人及各借款人之損害甚鉅,惟念其犯後 坦承知悔,態度良好,且曾陸續填補各借款人之款項,僅餘



1,058,686 元未能清償,復已先行返還告訴人約30萬元,此 業據告訴代理人丁介甫陳述綦詳,又被告從無前科,此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足認素行良 好,應係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等一切情狀,仍量處有期徒刑 1 年。末查,經被告變造之匯款回條6 張,並非被告所有之 物,自不得宣告沒收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73 條之2 ,刑法第56條、第336 條第2 項、第216 條、第210 條、第55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應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陳啟造
法 官 黃壽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黃一秋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 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6 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 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普通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 借款人 │借款日期│ 借款金額 │挪用日期│ 挪用金額 │  款   項  流   向  │
├──┼────┼────┼─────┼────┼─────┼──────────────┤
│ 一 │李政育 │91.10.21│2,600,000 │91.10.23│ 200,000 │匯入甲○○彰化銀行帳戶中  │
├──┼────┼────┼─────┼────┼─────┼──────────────┤
│  │    │    │     │91.11.08│198,840  │匯入李政育高新銀行林園分行帳│
│ 二 │陳永得 │91.11.04│500,000  │    │     │戶中(補)         │
│  │    │    │     ├────┼─────┼──────────────┤
│  │    │    │     │91.11.08│301,100  │匯入甲○○之彰化銀行帳戶中 │
├──┼────┼────┼─────┼────┼─────┼──────────────┤
│  │    │    │     │91.11.19│503,000  │匯入伍素琴陳永得之妻)鳳山│
│ 三 │黃寶珠 │91.11.19│1,200,000 │    │     │農會鳳山本會之帳戶中(補) │
│  │    │    │     ├────┼─────┼──────────────┤
│  │    │    │     │91.11.19│697,000  │匯入甲○○之彰化銀行帳戶中 │
├──┼────┼────┼─────┼────┼─────┼──────────────┤
│  │    │    │     │91.11.27│1,170,125 │匯入黃寶珠林園農會林園分會之│
│ 四 │李璻珠 │91.11.20│2,500,000 │    │     │帳戶中(補)        │
│  │  │    │     ├────┼─────┼──────────────┤
│  │    │    │     │91.11.27│1,329,875 │匯入蔣明諺之彰化銀行帳戶中 │
├──┼────┼────┼─────┼────┼─────┼──────────────┤
│ 五 │陳王碧霞│91.11.26│1,300,000 │91.11.29│1,300,000 │匯入李璻珠花旗銀行高雄分行帳│
│  │    │    │     │    │     │戶中(補)         │
├──┼────┼────┼─────┼────┼─────┼──────────────┤
│ 六 │陳美容 │91.12.10│900,000  │91.12.11│900,000  │匯入 陳武忠陳王碧霞之夫) │
│  │    │    │     │    │     │林園農會林園本會之帳戶(補)│
├──┼────┼────┼─────┼────┼─────┼──────────────┤
│  │    │    │     │91.12.18│500,185  │匯入陳美容鳳山農會五甲分會之│
│ 七 │陳慶東 │91.12.12│750,000  │    │     │帳戶中(補)        │
│  │    │    │     ├────┼─────┼──────────────┤
│  │    │    │     │91.12.18│249,815  │匯入蔣明諺之彰化銀行帳戶中 │
├──┼────┼────┼─────┼────┼─────┼──────────────┤
│  │    │    │     │92.01.07│712,438  │匯入陳慶東華南銀行潮州分行之│
│ 八 │林天泉 │91.12.27│1,200,000 │    │     │帳戶中(補)        │
│  │    │    │     ├────┼─────┼──────────────┤
│  │    │    │     │92.01.07│487,562  │匯入蔣明諺之彰化銀行帳戶中 │
├──┼────┼────┼─────┼────┼─────┼──────────────┤
│  │    │    │     │92.01.21│1,176,945 │匯入林天泉高企銀行萬丹分行之│
│  │    │    │     │    │     │帳戶中(補)        │
│ 九 │孔秀麗 │92.01.14│ 1,400,000├────┼─────┼──────────────┤
│  │    │    │     │92.01.21│163,055  │匯入甲○○之彰化銀行帳戶中 │




├──┼────┼────┼─────┼────┼─────┼──────────────┤
│ 十 │陳金好 │92.01.15│900,000  │92.01.22│879,817  │匯入孔秀麗郵局帳戶(補)  │
├──┼────┼────┼─────┼────┼─────┼──────────────┤
│ 十 │邱蓉珍 │92.02.21│1,000,000 │92.02.25│874,419  │匯入陳金好高企銀行高樹分行帳│
│ 一 │    │    │     │    │     │戶(補)          │
├──┼────┼────┼─────┼────┼─────┼──────────────┤
│十二│陳冠中 │92.02.21│1,000,000 │92.02.26│1,000,000 │匯入邱蓉珍郵局帳戶(補)  │
├──┼────┼────┼─────┼────┼─────┼──────────────┤
│ 十 │林石枝 │92.03.04│1,500,000 │92.03.11│1,000,000 │匯入陳冠中上海匯豐銀行高雄分│
│ 三 │    │    │     │    │     │行帳戶(補)        │
├──┼────┼────┼─────┼────┼─────┼──────────────┤
│ 十 │林如猛 │92.03.12│1,850,000 │92.03.18│999,972  │匯入林石枝帳台企銀行前鎮分行│
│ 四 │    │    │     │    │     │帳戶(補)         │
├──┼────┼────┼─────┼────┼─────┼──────────────┤
│ 十 │董素香 │92.03.20│2,150,000 │92.03.25│1,001,680 │匯入林如猛台企銀行高雄分行帳│
│ 五 │    │    │     │    │     │戶(補)          │
├──┼────┼────┼─────┼────┼─────┼──────────────┤
│ 十 │林麗卿 │92.03.20│1,000,000 │92.04.01│976,861  │匯入董素香土地銀行岡山分行帳│
│ 六 │    │    │     │    │     │戶(補)          │
├──┼────┼────┼─────┼────┼─────┼──────────────┤
│  │    │    │     │92.04.04│48,886  │匯入林麗卿郵局帳戶中(補) │
│ 十 │鄭姚秋碧│92.03.27│1,900,000 ├────┼─────┼──────────────┤
│ 七 │    │    │     │92.04.04│951,114  │匯入林麗卿合作金庫苓雅支庫帳│
│  │    │    │     │    │     │戶(補)          │
├──┼────┼────┼─────┼────┼─────┼──────────────┤
│十八│余焦合 │92.04.08│500,000  │92.04.10│61,854  │匯入甲○○使用之張玲瑜之合作│
│  │    │    │     │    │     │金庫帳戶中         │
├──┼────┼────┼─────┼────┼─────┼──────────────┤
│  │劉明政 │92.04.08│2,000,000 │92.04.11│61,854  │匯入余焦合郵局帳戶(補)  │
│ 十 │    │    │     ├────┼─────┼──────────────┤
│ 九 │    │    │     │92.04.11│992,968  │匯入鄭姚秋碧高企銀行屏東分行│
│  │    │    │     │    │     │帳戶(補)         │
├──┼────┴────┴─────┴────┴─────┴──────────────┤
│總計│18,739,365元                          │
└──┴─────────────────────────────────────────┘
附表二:
┌──┬────┬────┬─────┬────┬─────┬──────────────┐
│編號│ 借款人 │借款日期│ 借款金額 │偽造日期│ 偽造金額 │偽造之匯款流向       │
├──┼────┼────┼─────┼────┼─────┼──────────────┤
│ 一 │陳永得 │91.11.04│500,000  │91.11.08│500,000  │高企銀行林園分行匯至鳳山農會│




│  │    │    │     │    │     │鳳山本會          │
├──┼────┼────┼─────┼────┼─────┼──────────────┤
│ 二 │黃寶珠 │91.11.19│1,200,000 │91.11.19│1,200,000 │高企銀行林園分行匯至林園農會│
│  │    │    │     │    │     │林園本會          │
├──┼────┼────┼─────┼────┼─────┼──────────────┤
│ 三 │李璻珠 │91.11.20│2,500,000 │91.11.27│2,500,000 │高企銀行林園分行匯至花旗銀行│
│  │    │    │     │    │     │高雄分行          │
├──┼────┼────┼─────┼────┼─────┼──────────────┤
│ 四 │陳美容 │91.12.10│900,000  │91.12.11│900,000  │高企銀行林園分行匯至林園農會│
│  │    │    │     │    │     │林園本會          │
├──┼────┼────┼─────┼────┼─────┼──────────────┤
│ 五 │陳慶東 │91.12.12│750,000  │91.12.18│750,000  │高企銀行林園分行匯至鳳山農會│
│  │    │    │     │    │     │五甲分會          │
├──┼────┼────┼─────┼────┼─────┼──────────────┤
│ 六 │孔秀麗 │92.01.14│1,400,000 │92.01.21│1,340,000 │高企銀行林園分行匯至高企銀行│
│  │    │    │     │    │     │前鎮分行          │
└──┴────┴────┴─────┴────┴─────┴──────────────┘
附表三:
┌──┬───┬────┬─────┬────┬─────┬────┬─────┬────┬─────────┐
│編號│借款人│借款日期│借款金額 │匯款日期│實際匯款金│實際之收│變造後 │變造後收│變造之匯款流向 │
│ │ │ │ │ │額(新台幣│款人戶名│金額 │款人戶名│ │
│ │ │ │ │ │) │  │ │ │ │
├──┼───┼────┼─────┼────┼─────┼────┼─────┼────┼─────────┤
│ 一 │陳永得│91.11.04│ 500,000 │91.11.08│ 198,840 │李政育 │500,000 │陳永得 │高企銀行林園分行匯│
│  │   │    │     │    │ 301,100 │甲○○ │ │ │至鳳山農會鳳山本會│
├──┼───┼────┼─────┼────┼─────┼────┼─────┼────┼─────────┤
│ 二 │黃寶珠│91.11.18│1,200,000 │91.11.19│ 503,000 │伍素琴 │1,200,000 │黃寶珠 │高企銀行林園分行匯│
│  │   │    │     │    │ 697,000 │甲○○ │ │ │至林園農會林園本會│
├──┼───┼────┼─────┼────┼─────┼────┼─────┼────┼─────────┤
│ 三 │李璻珠│91.11.26│2,500,000 │91.11.27│1,170,125 │黃寶珠 │2,500,000 │李璻珠 │高企銀行林園分行匯│
│  │   │    │     │    │1,329,875 │蔣明諺 │ │ │至花旗銀行高雄分行
├──┼───┼────┼─────┼────┼─────┼────┼─────┼────┼─────────┤
│ 四 │陳美容│91.12.10│ 900,000 │91.12.11│ 900,000 │陳武忠(│900,000 │陳美容 │高企銀行林園分行匯│
│  │   │    │     │    │     │陳王碧霞│(金額未變│ │至林園農會林園本會│
│ │ │ │ │ │ │之夫) │造) │ │      │
├──┼───┼────┼─────┼────┼─────┼────┼─────┼────┼─────────┤
│ 五 │陳慶東│91.12.17│ 750,000 │91.12.18│ 500,185 │陳美容 │750,000 │陳慶東 │高企銀行林園分行匯│
│  │   │    │     │    │ 249,815 │蔣明諺 │ │ │至鳳山農會五甲分會│
├──┼───┼────┼─────┼────┼─────┼────┼─────┼────┼─────────┤
│ 六 │孔秀麗│92.01.20│1,400,000 │92.01.21│1,176,945 │林天泉 │1,400,000 │孔秀麗 │高企銀行林園分行匯│




│  │   │    │     │    │ 163,055 │甲○○ │ │ │至高企銀行前鎮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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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