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易字第376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易
字第1691號中華民國94年5 月6 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速偵字第1970號、併辦
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速偵字第2205號、93年度
偵字第22630 號、94年度偵字第2522號、5092號、7772號、臺灣
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604 號),提起上訴(併辦案
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0271 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共同連續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
扣案之雙頭螺絲起子、魚尾鉗、活動扳手、十字型螺絲起子、六角扳手、機車鑰匙、T 字型六角扳手、剪線鉗、鐵鉗、尖嘴鉗各壹支、油壓剪肆支、手電筒壹支、鐵條叁拾捌支均沒收。 事 實
一、甲○○有竊盜犯罪習慣,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 括犯意,或與謝鴻文、或與王建惠、或與張財祥先後於附表 一、二所示之時間地點,持甲○○所有客觀上對人體具危險 性、可供兇器使用之雙頭螺絲起子、魚尾鉗、梅花扳手、六 角扳手、活動扳手、十字型螺絲起子及油壓剪、剪線鉗、鐵 鉗、尖嘴鉗、鐵條等工具,竊取附表所示陳秀琴等人所有之 財物及台灣電力公司(下稱台電公司)所有之PVC 風雨線得 手(附表一編號5 因為警當場查獲而未得逞),所竊得之風 雨線則運至高雄縣大寮鄉○○村○○路378 巷潘德祥經營之 大地資源回收場,以每公斤新台幣(下同)65元代價銷贓。 嗣先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及甲○○、王建惠於94年1 月25日8 時20分許,載送竊得之風雨線至上址銷贓時,分別 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行竊所用之雙頭螺絲起子、魚尾 鉗、活動扳手、十字型螺絲起子、六角扳手、機車鑰匙、T 字型六角扳手各1 支,及行竊電線所用之剪線鉗、鐵鉗、尖 嘴鉗各1 支、油壓剪4 支、手電筒1 支及鐵條38支。二、甲○○與謝鴻文共同竊取附表一編號2 、4 分別為己○○所 所有之XS─3641號自用小客車及子○○所有之P3-4385 號自 用小貨車得手後,2 人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 犯意,先後於:
⑴93年9 月29日,以不詳電話撥打己○○手機,並恫嚇以:「 不匯錢就會讓車主找不到車」等語,因黃良中恐怕車子遭破 壞或解體,經就贖金討價還價後,即於同日,以郵政跨行匯 款3 千元入彰化銀行大發分行戶名王莉莉、帳號0000000000 00號帳戶中得逞。
⑵93年10月5 日,接連以甲○○所有之手機0000000000號及公 用電話,撥打子○○家中電話及手機,並恫嚇以:「前開車 輛在渠手中,要贖金2 萬元,匯入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中, 否則就不知車子所在或要到鳳山國中後面找車子屍體」等語 ,因子○○依恃該車買賣水果生意,而恐車輛遭解體而心生 畏懼,經就贖金數額討價還價後,即於同日,以郵政跨行匯 款4 千元入上開帳戶中得逞。
三、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高雄縣政府警察局、同局鳳山 分局、仁武分局、林園分局報告檢察官移送原審法院併案審 理。原審法院認為不宜,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及屏東縣警察 局潮州分局報告檢察官移送本院併案審理。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對於上揭事實於警訊、偵查、原審及本 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且如附表所示之財物及電線確於該時 地遭竊及損失情況等節,業據證人即被害人林承億(車主為 陳秀琴)、己○○、吳瑞桃、子○○、乙○○、癸○○、庚 ○○、戊○○、辛○○、丁○○、壬○○(卓虔正之妻)及 台電公司人員陳振國、丙○○、朱明昌、陳永村、陳肅彬、 李丁進、詹誌宏、洪文祥、謝文賢、陳順安及張清信等人於 警訊中供述綦詳,及共同正犯謝鴻文、王建惠、張財祥於警 訊及偵查中供述犯案經過情形明確。按92年2 月6 日修正公 布並於同年9 月1 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此所謂「被告以外之人」,包括共同 被告、共犯、被害人等。查上述被害人林承億等人及共犯謝 鴻文等人在警訊及偵查中之陳述,對被告而言,屬於刑事訴 訟法第159 條第1 項所稱「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其等所為之上開筆錄內容,業經當事人於本院94年7 月7 日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上開筆錄作成時,無不 當取供之情形,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是依刑 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其等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證言, 自具有證據能力。此外,並有車牌遺失證明單1 紙、車輛失 竊證明單2 紙、查詢車籍等認可資料表5 份、搜索扣押筆錄 及扣押物品目錄表4 份、贓物領據8 紙、查獲或失竊物品照
片、電力線路失竊現場調查報告表68紙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警察局鑑驗書1 紙附卷可稽,及行為時攜帶供行竊所用如附 表一所示之雙頭螺絲起子、魚尾鉗各1 支(編號5)、 活動 扳手、十字型螺絲起子、六角扳手各1 支(編號6)、 機車 鑰匙(編號7)、T字型六角扳手、剪線鉗、鐵鉗、尖嘴鉗各 1 支、鐵條15支(編號11)及油壓剪4 支、手電筒1 支、鐵 條23支(附表二犯行部分)等工具扣案可證。附表一編號6 之犯行,並經目擊證人郭明富於警訊中證述被告行竊及追捕 經過無訛。另犯罪事實欄二擄車勒贖部分,亦有郵政跨行滙 款申請書2 紙、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書及通聯調閱查詢單 在卷可佐。是被告自白顯與事實相符,堪為被告論罪科刑之 依據。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以認定。
二、查本件扣案供被告行竊時攜帶工具如雙頭螺絲起子、魚尾鉗 、活動扳手、十字型螺絲起子、六角扳手、T 字型六角扳手 、剪線鉗、鐵鉗、尖嘴鉗、鐵條等物,均係金屬材質,質地 堅硬鈍重,或一端構造銳利,如持以行兇,依一般觀念,均 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產生危險,均堪認為兇器,核被告所 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附表一編號1 至4)、 第321 條第2 項、第1 項第3 款之加重竊盜未遂罪 (附表一編號5)、 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加重竊盜罪( 附表一編號6 至11、附表二編號1 至97)及第346 條第1 項 之恐嚇取財罪(犯罪事實二)。被告甲○○就附表一編號1 至4 部分,與謝鴻文間,就附表二編號1 至6 、21、24、26 、27、53至85、88至92、94部分,與張財祥間,就附表二編 號96、97部分,與王建惠間,就恐嚇取財部分,與謝鴻文間 ,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所犯附 表一編號2 、4 竊盜及恐嚇取財罪間,具有方法、目的牽連 關係,為牽連犯,又其先後所為多次竊盜犯行,時間緊接, 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所為,為連續犯,應 依刑法第55條、第56條之規定,論以情節較重之攜帶兇器竊 盜既遂一罪論。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雖僅就被告附表一 編號5 竊盜犯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惟被告附表一編號1 至 4 、6 至11、附表二編號1 至97部分,與聲請意旨部分有連 續犯、牽連犯裁判上一罪關係,均為聲請效力所及,本院自 應一併審理。
三、原審論罪科刑,固非無見。但查①被告附表一編號3 竊盜部 分,與聲請部分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原判決未及審理 ,自有未洽。②原判決附表二編號96、97、98部分(即檢察 官94年度偵字第252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5、46、47部分 ),被告係搬運贓物罪,無從併辦,原判決一併依竊盜罪論
處,亦有不合。檢察官執①理由提起上訴,為有理由,被告 上訴,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沒有理由。原判決另有②違誤 之處,自應予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年富力強,竟不思勤勉 工作,欲不勞而獲,竊取他人財物,次數頻繁,惟念其犯後 坦承認罪,態度尚可,而被害人多已領回遭竊財物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於本件行竊時間歷時數月 ,短期內行竊次數甚鉅,手法相同,應係有計劃一再多次數 而以犯罪成為日常習慣,而異於因一時貪念所起之竊盜犯行 ,顯見其有竊盜犯罪之習慣,故僅藉刑之執行,實不足以根 絕惡習,並依法宣告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3 年。扣案之雙頭螺絲起子、魚尾鉗、活動扳手、十字型螺 絲起子、六角扳手、、機車鑰匙、T 字型六角扳手、剪線鉗 、鐵鉗、尖嘴鉗各1 支、鐵條15支及油壓剪4 支、手電筒1 支、鐵條23支等工具,均為被告或共同正犯謝鴻文所有,且 係供其竊盜犯罪所用之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宣告沒收。被告其餘持以行竊所用之梅花扳手、六角扳手等 工具並未扣案,然為其所有,並於行竊後丟棄他處,應認已 行滅失,為免執行困難,不另諭知沒收。又供擄車勒贖恐嚇 取財犯行所用之彰化銀行大發分行王莉莉帳戶,係共同正犯 謝鴻文自他處竊得,應非被告或共同正犯所有之物,亦不另 諭知沒收。
四、檢察官94年度偵字第252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5、46、47 部分(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96、97、98部分),在「行為態 樣及被害人財物欄稱:由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阿老」之 成年人,以自備大型剪刀及攀爬用鐵條為工具,竊得台灣電 力公司所有之PVC 風雨線得逞後,隨即通知甲○○與王建惠 2 人,至上開地點,將上開竊得PVC ,載往大地資源回收場 ,以每公斤65元之代價,販售與潘德祥云云,被告係犯搬運 贓物罪,故無從併辦,應退回檢察官另行偵辦。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321 條第1 項第3款、第346 條第1 項、第55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1 款、第4 條、第5 條第1 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應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陳啟造
法 官 黃壽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惠珠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第1項
(單純恐嚇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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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起訴 │時間 │地點 │被害人│行為手段 │所得贓物 │備註 │
│ │案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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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4年度│93年9 月26│高雄縣大寮鄉大│車主陳│與謝鴻文2 人│竊取林承億所有│ │
│ │偵字第│凌晨某時許│寮路某處 │秀琴(│,由甲○○在│、車牌號碼VB-3│ │
│ │7772號│ │ │林承億│旁把風,由謝│019 號自用小客│ │
│ │(併案│ │ │使用人│鴻文下手行竊│車1 輛及王莉莉│ │
│ │部分)│ │ │)、王│ │所有彰化銀行大│ │
│ │ │ │ │莉莉 │ │發分行帳號 │ │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 │號帳戶存摺、提│ │
│ │ │ │ │ │ │款卡(含密碼單│ │
│ │ │ │ │ │ │各1 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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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4年度│93年 9月28│高雄市三民區大│己○○│與謝鴻文2 人│竊取車牌號碼XS│ │
│ │偵字第│13時許 │園街209 號前 │ │,由甲○○騎│─3641號自用小│ │
│ │7772號│ │ │ │坐機車上在旁│客車1 輛得手 │ │
│ │(併案│ │ │ │把風,由謝鴻│ │ │
│ │部分) │ │ │ │文下手行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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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94年度│93年10月3 │高雄縣鳳山市北│吳瑞桃│甲○○把風,│竊取車牌號碼YK│ │
│ │偵字第│日6 時30分│辰街 │ │由謝鴻文下手│-5657 號自用小│ │
│ │10271 │許 │ │ │行竊 │客車1輛得手 │ │
│ │號(併│ │ │ │ │ │ │
│ │案部分│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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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94年度│93年10月5 │高雄縣仁武鄉仁│子○○│與謝鴻文2 人│竊取車牌號碼P3│ │
│ │偵字第│凌晨某時許│慈四街34號前 │ │,由甲○○騎│─4385號自用小│ │
│ │5092號│ │ │ │坐機車上在旁│貨車一輛得手 │ │
│ │(併案│ │ │ │把風,由謝鴻│ │ │
│ │部分)│ │ │ │文下手行竊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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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93年度│93年10月26│高雄市苓雅區澄│乙○○│持其所有客觀│著手竊取車內置│①於上開時│
│ │速偵字│日22時33分│清路181號前 │ │上可供兇器使│物箱中後視鏡一│地著手行竊│
│ │1970號│ │ │ │用之雙頭螺絲│只時,為警當場│即當場為警│
│ │(本訴│ │ │ │起子、魚尾鉗│查獲未遂 │查獲 │
│ │部分)│ │ │ │各1 支,破壞│ │②扣得雙頭│
│ │ │ │ │ │車牌號碼P5─│ │螺絲起子、│
│ │ │ │ │ │4566號自小客│ │魚尾鉗各1 │
│ │ │ │ │ │貨車車門 │ │支等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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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93年度│93年11月6 │高雄縣鳳山市協│癸○○│持其所有客觀│竊取車內CD唱│①於上開時│
│ │偵字第│日10時許 │和路14號前 │ │上可供兇器使│片2張得手 │地得手後,│
│ │22630 │ │ │ │用之活動扳手│ │當場為路人│
│ │號(併│ │ │ │、十字型螺絲│ │郭明富發現│
│ │案部分│ │ │ │起子、六角扳│ │報警查獲,│
│ │) │ │ │ │手各1 支,撬│ │②扣得活動│
│ │ │ │ │ │開車牌號碼N5│ │扳手、十字│
│ │ │ │ │ │─4007號自用│ │型螺絲起子│
│ │ │ │ │ │小客車右側門│ │、六角扳手│
│ │ │ │ │ │鎖 │ │各1 支等工│
│ │ │ │ │ │ │ │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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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93年度│93年11月23│高雄縣大寮鄉大│庚○○│持其所有客觀│竊取車牌號碼ZH│①93年11月│
│ │速偵字│日22時許 │寮路與鳳林三路│ │上可供兇器使│─8058號自用小│27 日3時30│
│ │第2205│ │口前 │ │用之六角扳手│客貨車1 輛得手│分許,由不│
│ │號(併│ │ │ │1 支開啟車門│ │知情之謝鴻│
│ │案部 │ │ │ │,並以自備鑰│ │文駕駛上開│
│ │ │ │ │ │匙1 支發動引│ │贓車搭載吳│
│ │ │ │ │ │擎 │ │清泰時,駛│
├──┼───┼─────┼───────┼───┼──────┼───────┤經高雄縣鳥│
│ 8 │同上 │93年11月23│高雄市苓雅區武│戊○○│持其所有客觀│竊取號碼VL─21│松鄉○○路│
│ │ │日晚間某時│慶路路旁 │ │上可供兇器使│20之車牌2 面,│與舊大埤路│
│ │ │許 │ │ │用之梅花扳手│得手後將之懸掛│口為警查獲│
│ │ │ │ │ │自車牌號碼VL│於ZH─8058號車│②並扣得吳│
│ │ │ │ │ │ 2020號上車│輛上 │清泰所有、│
│ │ │ │ │ │牌2面 │ │供竊車用鑰│
│ │ │ │ │ │ │ │匙1 支(作│
│ │ │ │ │ │ │ │案工具六角│
│ │ │ │ │ │ │ │扳手、梅花│
│ │ │ │ │ │ │ │扳手因棄置│
│ │ │ │ │ │ │ │滅失而未扣│
│ │ │ │ │ │ │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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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94年度│93年12月2 │高雄縣大寮鄉永│辛○○│持其所有客觀│竊取車牌號碼VF│①車牌2 面│
│ │偵字第│日晚間某時│芳路137號前 │ │上可供兇器使│─6203號自用小│任意棄置某│
│ │5092號│許 │ │ │用之六角扳手│客車 │地 │
│ │(併案│ │ │ │1 支開啟車門│ │②作案六角│
│ │部分 │ │ │ │,發動引擎行│ │扳手已棄置│
│ │ │ │ │ │竊 │ │滅失未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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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同上 │93年12月3 │高雄縣大寮鄉鳳│丁○○│持其所有客觀│拆卸竊取車牌號│作案梅花扳│
│ │ │凌晨某時許│林三路38之1 號│ │上可供兇器使│碼J8─5543號自│手因已棄置│
│ │ │ │前 │ │用之梅花扳手│用小客車之車牌│滅失而未扣│
│ │ │ │ │ │1支 │2 面得手後,懸│案 │
│ │ │ │ │ │ │掛於車體VF ─ │ │
│ │ │ │ │ │ │6203號自用小客│ │
│ │ │ │ │ │ │車上94年1 月,│ │
│ │ │ │ │ │ │借給張財祥,94│ │
│ │ │ │ │ │ │年1 月20日19時│ │
│ │ │ │ │ │ │30分許,在高雄│ │
│ │ │ │ │ │ │縣大樹鄉○○路│ │
│ │ │ │ │ │ │與台21線路口尋│ │
│ │ │ │ │ │ │獲。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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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屏東地│94年1 月21│高雄縣大寮鄉上│卓虔正│持其所有客觀│竊取車牌號碼RT│①於94年1 │
│ │檢署94│日晚間10時│寮村某路路旁 │(妻劉│上可供兇器使│─1868號自用小│月22日3 時│
│ │年度偵│許 │ │秀燕)│用之T字型六│客車1 輛得手(│許由甲○○│
│ │字第 │ │ │ │角扳手開啟車│車牌號碼XZ─ │駕駛該車搭│
│ │604 號│ │ │ │門,發動引擎│4130號2 面竊得│載不知情王│
│ │(併案│ │ │ │ │時已懸掛於車體│建惠,行經│
│ │部 │ │ │ │ │ │屏東縣潮州│
│ │ │ │ │ │ │ │鎮○○路產│
│ │ │ │ │ │ │ │業道路鴨寮│
│ │ │ │ │ │ │ │前行竊風雨│
│ │ │ │ │ │ │ │線時為警查│
│ │ │ │ │ │ │ │獲 │
│ │ │ │ │ │ │ │②扣得T 字│
│ │ │ │ │ │ │ │型六角扳手│
│ │ │ │ │ │ │ │1 支,及行│
│ │ │ │ │ │ │ │竊電線用之│
│ │ │ │ │ │ │ │剪線鉗、鐵│
│ │ │ │ │ │ │ │鉗、尖嘴鉗│
│ │ │ │ │ │ │ │各1 支、鐵│
│ │ │ │ │ │ │ │條15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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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94年度偵字第2522號併案之竊取台電公司PVC 風雨線部分):┌──┬───────┬───────┬─────┬──────────────┬─────┐
│編號│日期 │地點 │所得贓物 │行為手段 │備註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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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3年12月間某日│屏東縣萬丹鄉田│22平方公厘│無人看守持剪線鉗剪斷配電線路│共犯張財祥│
│ │凌晨 │厝村第二楊水高│pvc低壓風 │ │ │
│ │ │分 │雨線208公 │ │ │
│ │ │14B3至B4電桿 │尺(價值新│ │ │
│ │ │ │台幣3848元│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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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同上 │屏束縣萬丹鄉新│22平方公厘│無人看守持剪線鉗剪斷配電線路│共犯張財祥│
│ │ │村瓦窯高幹24-1│pvc低壓風 │ │ │
│ │ │左16R2A3至A5電│雨線300公 │ │ │
│ │ │桿 │尺(價值新│ │ │
│ │ │ │台幣5541元│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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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同上 │屏東縣新園鄉仙│22平方公厘│無人看守持剪線鉗剪斷配電線路│共犯張財祥│
│ │ │吉村仙吉高幹18│pvc低壓風 │ │ │
│ │ │8分支6A3至A5電│雨線243公 │ │ │
│ │ │桿 │尺(價值新│ │ │
│ │ │ │台幣4488元│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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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同上 │屏東縣萬丹鄉香│22平方公厘│無人看守持剪線鉗剪斷配電線路│共犯張財祥│
│ │ │社村井仔頭高幹│pvc低壓風 │ │ │
│ │ │86 左13 至B2電│雨線349公 │ │ │
│ │ │桿 │尺(價值新│ │ │
│ │ │ │台幣6457元│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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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同上 │屏東縣萬丹鄉香│22平方公厘│無人看守持剪線鉗剪斷配電線路│共犯張財祥│
│ │ │社村井仔頭高幹│pvc低壓風 │ │ │
│ │ │21左31右14A1至│雨線285公 │ │ │
│ │ │A3電桿 │尺(價值新│ │ │
│ │ │ │台幣5934元│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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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同上 │高雄縣大寮鄉拷│22平方公厘│無人看守持剪線鉗剪斷配電線路│共犯張財祥│
│ │ │潭村分9左3左4B│pvc低壓風 │ │ │
│ │ │3至B4電桿 │雨線273公 │ │ │
│ │ │ │尺(價值新│ │ │
│ │ │ │台幣5050元│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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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同上 │高雄縣大寮鄉拷│60平方公厘│無人看守持剪線鉗剪斷配電線路│ │
│ │ │潭村崎角22至A1│pvc低壓風 │ │ │
│ │ │電桿 │雨線132公 │ │ │
│ │ │ │尺,22平方│ │ │
│ │ │ │公厘pvc低 │ │ │
│ │ │ │壓風雨線44│ │ │
│ │ │ │公尺,共計│ │ │
│ │ │ │176公尺( │ │ │
│ │ │ │價值新台幣│ │ │
│ │ │ │734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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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同上 │高雄縣大寮鄉前│22平方公厘│無人看守持剪線鉗剪斷配電線路│ │
│ │ │庄村中庄幹47右│pvc低壓風 │ │ │
│ │ │36至A1電桿 │雨線105公 │ │ │
│ │ │ │尺(價值新│ │ │
│ │ │ │台幣1797元│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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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同上 │高雄縣大寮鄉中│22平方公厘│無人看守持剪線鉗剪斷配電線路│ │
│ │ │庄村中庄幹50A1│Pvc低壓風 │ │ │
│ │ │至A2電桿 │雨線I2O公 │ │ │
│ │ │ │尺(價值新 │ │ │
│ │ │ │台幣2053元│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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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同上 │高雄縣大樹鄉水│22平方公厘│無人看守持剪線鉗剪斷配電線路│ │
│ │ │寮村中華分I5右│pvc低壓風 │ │ │
│ │ │7A1至A2電桿 │雨線266公 │ │ │
│ │ │ │尺(價值新 │ │ │
│ │ │ │台幣492l元│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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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同上 │高雄縣大樹鄉溪│22平方公厘│無人看守持剪線鉗剪斷配電線路│ │
│ │ │埔村溪埔幹138 │Pvc低壓風 │ │ │
│ │ │左l右4至A2電桿│雨線243公 │ │ │
│ │ │ │尺(價值新 │ │ │
│ │ │ │台幣4495元│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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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同上 │高雄縣大寮鄉潮│22平方公厘│無人看守持剪線鉗剪斷配電線路│ │
│ │ │寮村林寮高幹17│pvc低壓風 │ │ │
│ │ │9左5A至A3電桿 │雨線I67公 │ │ │
│ │ │ │尺(價值新 │ │ │
│ │ │ │台幣3089元│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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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同上 │高雄縣大寮鄉會│22平方公厘│無人看守持剪線鉗剪斷配電線路│ │
│ │ │結村林寮幹115-│Pvc低壓風 │ │ │
│ │ │1左11右7右5至C│雨線267公 │ │ │
│ │ │1電桿及115-l左│尺(價值新 │ │ │
│ │ │11右7右5A2至A3│台幣12296 │ │ │
│ │ │電桿 │元)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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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同上 │高雄縣大寮鄉會│22平方公厘│無人看守持剪線鉗剪斷配電線路│ │
│ │ │結村林寮幹115-│Pvc低壓風 │ │ │
│ │ │1左13A2至A3電 │雨線2l0公 │ │ │
│ │ │桿 │尺(價值新 │ │ │
│ │ │ │台幣3593元│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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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同上 │高雄縣林園鄉潭│22平方公厘│無人看守持剪線鉗剪斷配電線路│ │
│ │ │頭村林寮幹29-1│Pvc低壓風 │ │ │
│ │ │左4至A2電桿 │雨線303公 │ │ │
│ │ │ │尺(價值新 │ │ │
│ │ │ │台幣5454元│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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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同上 │高雄縣林園鄉溪│22平方公厘│無人看守持剪線鉗剪斷配電線路│ │
│ │ │洲村瑞鋒分13左│pvc低壓風 │ │ │
│ │ │至A4電桿 │雨線390公 │ │ │
│ │ │ │尺(價值新 │ │ │
│ │ │ │台幣7215元│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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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同上 │高雄縣大寮鄉會│22平方公厘│無人看守持剪線鉗剪斷配電線路│ │
│ │ │結村林灌分l1左│Pvc低壓風 │ │ │
│ │ │3-1至Al電桿 │雨線l20公 │ │ │
│ │ │ │尺(價值新 │ │ │
│ │ │ │台幣4260元│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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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94年1月間某日 │高雄縣大樹鄉水│22平方公厘│無人看守持剪線鉗剪斷配電線路│ │
│ │凌晨 │寮村中華分15A2│Pvc低壓風 │ │ │
│ │ │至A3電桿 │雨線99公尺│ │ │
│ │ │ │(價值新台 │ │ │
│ │ │ │幣l782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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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同上 │高雄縣大樹鄉大│22平方公厘│無人看守持剪線鉗剪斷配電線路│ │
│ │ │庄樹鄉大庄村庄│pvc低壓風 │ │ │
│ │ │灌高分9右1至右│雨線741公 │ │ │
│ │ │1A3電桿 │尺(價值新 │ │ │
│ │ │ │台12886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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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同上 │高雄縣鳥公鄉仁│22平方公厘│無人看守持剪線鉗剪斷配電線路│ │
│ │ │美村美曲幹l8左│pvc3cu接戶│ │ │
│ │ │4電桿 │電纜線60公│ │ │
│ │ │ │尺(價值新 │ │ │
│ │ │ │台幣1120元│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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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同上 │高雄市小港區明│22平方公厘│無人看守持剪線鉗剪斷配電線路│共犯張財祥│
│ │ │義分12右4右12A│PVc低壓風 │ │ │
│ │ │1至A3電桿 │雨線411公 │ │ │
│ │ │ │尺(價值新 │ │ │
│ │ │ │台幣7032元│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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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同上 │高雄縣大寮鄉拷│22平方公厘│無人看守持剪線鉗剪斷配電線路│ │
│ │ │潭段589地號原 │PVc低壓風 │ │ │
│ │ │五寮74引上A3至│雨線120公 │ │ │
│ │ │A4電桿 │尺(價值新 │ │ │
│ │ │ │台2220元)│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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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同上 │高雄縣大寮鄉拷│22平方公厘│無人看守持剪線鉗剪斷配電線路│ │
│ │ │潭段2l27地號 │Pvc低壓風 │ │ │
│ │ │T1898HB87引上 │雨線13l公 │ │ │
│ │ │五寮97Bl至B2電│尺(價值新 │ │ │
│ │ │桿 │台幣l943元│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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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同上 │高雄縣大寮鄉拷│22平方公厘│無人看守持剪線鉗剪斷配電線路│共犯張財祥│
│ │ │潭分47右6A1至A│pvc低壓風 │ │ │
│ │ │5及A4至Bl電桿 │雨線480公 │ │ │
│ │ │ │尺(價值新 │ │ │
│ │ │ │台幣82l3元│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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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同上 │高雄縣大寮鄉拷│22平方公厘│無人看守持剪線鉗剪斷配電線路│ │
│ │ │潭村拷潭分28左│Pvc低壓風 │ │ │
│ │ │2-l至左3電桿及│雨線225公 │ │ │
│ │ │拷潭分3OA3至左│尺(價值新 │ │ │
│ │ │3電桿 │台幣4162元│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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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同上 │高雄縣大寮鄉拷│22平方公厘│無人看守持剪線鉗剪斷配電線路│共犯張財祥│
│ │ │潭村拷潭分9左 │pvc低壓風 │ │ │
│ │ │3左4A1至A4電桿│雨線543公 │ │ │
│ │ │ │尺(價值新 │ │ │
│ │ │ │台10045元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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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同上 │高雄縣大寮鄉拷│22平方公厘│無人看守持剪線鉗剪斷配電線路│共犯張財祥│
│ │ │潭分15左15左4 │Pvc低壓風 │ │ │
│ │ │左3至左l電桿 │雨線276公 │ │ │
│ │ │ │尺(價值新 │ │ │
│ │ │ │台幣5l06元│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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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同上 │高雄縣大寮鄉拷│22平方公厘│無人看守持剪線鉗剪斷配電線路│ │
│ │ │潭村大昌高分20│Pvc低壓風 │ │ │
│ │ │至A1電桿 │雨線66公尺│ │ │
│ │ │ │(價值新台 │ │ │
│ │ │ │幣1221元)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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