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全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大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大山
相 對 人 邱文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六日所為之一0二年度全字第三九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102 年度全字第39號裁定 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 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1條第1 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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