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223號
TNDV,105,重訴,223,2017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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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23號
原   告 周雪真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複 代理 人 謝勝合律師
被   告 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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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