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業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94年度,1219號
TCHM,94,上訴,1219,2005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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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訴字第1219號
上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巳○
           九(
      癸 ○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周平凡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寅○
      丁○○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益軒 律師
      黃柏霖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R○○
      甲地○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常業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
度訴字第377號中華民國94年5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6316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被告甲巳○甲寅○丁○○、癸○部分撤銷。甲巳○甲寅○丁○○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甲巳○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甲寅○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癸○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一、四所示之物,均沒收。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甲巳○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一日起,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之常業詐欺犯意聯絡,參與以林本源(綽號「阿源」, 經檢察官另案偵查並通緝中)為首腦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二成年人以上(即如附表二、三詐騙方法欄所示向被害人詐 欺之成年人)所組成之常業詐欺集團(下稱系爭詐欺集團) ,期間R○○自九十二年四月間某日起;甲寅○自九十二年 五月下旬某日起;丁○○(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與甲寅○ 結婚,與甲寅○同財共居)自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起;何 保安(業經檢察官另行起訴)自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起;甲 地○自九十三年四月一日起;癸○(即朱珮之姊)自九十三 年六月間某日起;朱珮(業據原審判決確定)自九十三年六



月間某日起,均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常業詐欺犯意 聯絡,陸續參與系爭詐欺集團,其中朱珮、癸○、甲寅○R○○係由甲巳○邀同參與;甲地○何保安再由R○○邀 同參與;丁○○再由甲寅○邀同參與。系爭詐欺集團之分工 方式為:
㈠由林本源在大陸地區設立電話詐騙據點,往來臺灣地區與大 陸地區聯繫各項詐騙及提領詐得財物事宜,並由系爭詐欺集 團成員以如附表二、三詐騙方法欄所示之詐術,致附表二、 三所示之被害人(附表二被害人計九十四位、附表三被害人 計二十三位)誤信為真而將金錢匯入或轉入包括如附表一所 示帳戶等如附表二、三詐騙方法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後【附表 二被害人遭詐騙金額總計新臺幣(下同)六千八百三十六萬 八千九百二十五元,附表三被害人遭詐騙金額總計一千一百 九十四萬二千五百元,二者合計八千零三十一萬一千四百二 十五元】,由參與系爭詐欺集團之成員自前揭人頭帳戶提領 詐得之金錢。
甲巳○於九十二年四月一日、九十二年七月間某日,先後自 林本源拿取系爭詐欺集團成員收購而來、自黃信榮處拿取黃 信榮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雄」之成年人收購而來交 予系爭詐欺集團(黃信榮收購人頭帳戶提供交予系爭詐欺集 團部分,應由檢察官另行偵辦),均已屬系爭詐欺集團所有 之如附表一及附表四(編號⒊、⒎、⒏部分)所示人頭帳戶 (經檢察官另案偵查)存摺、金融卡、印章及其密碼等物後 ,再分別將如附表一編號⒈至及附表四編號⒊所示人頭帳 戶之存摺、金融卡、印章及其密碼交付並告知R○○;將附 表一編號至所示人頭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印章及其密 碼交付並告知甲寅○,再由R○○一人或R○○甲地○二 人(自甲地○參與後即以二人為一組);由甲寅○一人或甲 寅○、丁○○二人(自丁○○參與後即以二人為一組),各 將所取得之前揭存摺、金融卡持以測試能否提款(即俗稱試 車)。
㈢俟甲巳○、朱珮、癸○接獲系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詐得金錢 之電話通知指示後,分別再由甲巳○、朱珮或癸○其中一人 通知甲寅○提款;再由甲巳○通知R○○提款,並由甲寅○ 一人或甲寅○丁○○二人(自丁○○參與後即以二人為一 組);或由R○○一人或R○○甲地○二人(自甲地○參 與後即以二人為一組)或何保安一人提領詐得金錢(即如附 表二、三「附表一帳戶提款人欄」所示),甲寅○再將其或 其與丁○○前揭提領詐得之金錢;R○○再將其、其與甲地 ○或何保安前揭提領詐得之金錢交予甲巳○




甲巳○以其為系爭詐欺集團提領詐得金錢中之百分之三作為 報酬,並與其同財共居、具事實上夫妻關係即朱珮共同使用 前揭報酬;癸○每月自甲巳○處收取報酬三萬元;R○○每 月自甲巳○處收取報酬七萬五千元;甲寅○每日自甲巳○處 收取報酬二千元,並與其同財共居之妻即丁○○共同使用前 揭報酬;甲地○每日自甲巳○處收取報酬一千元之方式以牟 利,均恃以營生,並均以之為常業。嗣分別於: ⑴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十三時三十分許,在臺中市○○區○○ 路與大墩五街口(東興郵局)前,當場查獲正前往提款之R ○○及甲地○,並扣得如附表一編號1至及附表四編號⒊ 所示人頭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印章及如附表四編號⒈至⒊ 所示行動電話等供前揭常業詐欺取財所用或預備所用之物, 暨為前揭常業詐欺取財所得之現金四十五萬元。 ⑵九十三年九月六日十五時許,在臺中縣大甲鎮○○路七七六 號前,查獲正前往該處提款之甲寅○丁○○,並扣得如附 表一編號至所示人頭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印章及如附 表四編號⒋、⒌所示行動電話等供前揭常業詐欺取財所用或 預備所用之物,暨為前揭常業詐欺取財所得之現金十八萬元 。
⑶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二十二時十分許及同日二十二時三十 分許,分別在臺中縣太平市○○路四五一號處查獲朱珮、癸 ○;在臺中縣東勢鎮本街一巷十九號處查獲甲巳○,並扣得 如附表四編號⒍供前揭常業詐欺取財所用之行動電話手機及 附表四編號⒎、⒏預備供前揭常業詐欺取財所用之人頭帳戶 存摺、金融卡,暨為前揭常業詐欺取財所得之現金七十萬元 ,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分別移送、報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巳○、癸○、甲寅○丁○○R○○甲地○ 等人確有參與本件詐欺犯行之事實,業據被告等人於本院審 理時坦承在卷,參酌:Ⅰ證人何保安於警詢時、黃信榮於原 審審理時及如附表二、三所示被害人分別於警詢、偵查中證 述明確(被告等人就上開證人於審判外證述,於本院審理時 未表示異議,應有證據能力);Ⅱ被告甲巳○、共犯朱珮、 被告癸○、甲寅○間之通訊監察譯文;Ⅲ被告甲巳○、甲寅 ○、丁○○之戶籍謄本;Ⅳ如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開戶基本 資料及其交易明細;Ⅴ如附表二、三所示被害人匯款等單據 在卷可按。Ⅵ有如附表一、四(編號⒊、⒎、⒏部分)所示 之人頭帳戶存摺、金融卡、印章等供前揭常業詐欺犯行所用



或預備所用之物;Ⅶ附表四(編號⒈、⒉、⒋、⒌、⒍)所 示之行動電話手機、月收贓款帳目表等供前揭常業詐欺犯行 所用之物;Ⅷ前揭常業詐欺取財犯行所得之現金四十五萬、 十八萬元、七十萬元等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等人自白與 事實相符。就犯罪期間部分,被告甲寅○丁○○二人雖辯 稱:彼二人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結婚,於同年月十日開 始休息,至九十三年農曆元宵節過後,再繼續為本件犯行, 是附表二編號7、、部分,非彼等單獨或共同所為云云 ,然查:就事實欄所示被告二人犯罪事實,已據彼二人分別 於警訊、偵查及原審審理時供承在卷,而結婚事實的有無與 彼等是否未從事本件犯行,事理上無必然關係,彼等翻異前 詞應係卸責之詞,難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六人前揭 犯行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 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 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 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五一○ 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甲巳○、癸○、甲寅○丁○○R○○甲地○為前揭常業詐欺犯行,被告甲巳○係以其 為系爭詐欺集團提領詐得金錢中之百分之三作為報酬,並與 其同財共居、具事實上夫妻關係即朱珮共同使用前揭報酬; 癸○係每月自甲巳○處收取報酬三萬元;R○○係每月自甲 巳○處收取報酬七萬五千元;甲寅○係每日自甲巳○處收取 報酬二千元,並與其同財共居之妻即丁○○共同使用前揭報 酬;甲地○係每日自甲巳○處收取報酬一千元之方式以牟利 等情,已如前述,則被告六人顯均係藉由系爭詐欺集團詐得 之財物而恃以營生,並均以之為常業,足堪認定。是核被告 六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又觀諸 併辦部分即如附表三所示二十三被害人遭系爭詐欺集團詐騙 之時間(於九十二年四月七日起迄九十三年九月三日止)、 詐騙過程,與起訴部分時間互為重疊且手法相同,顯與起訴 部分被告七人之常業詐欺犯行間,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應 為本案之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另起訴書記載 被告六人係自九十三年二、三月間起陸續參與系爭詐欺集團 乙節,與起訴書附表二所示被害人遭系爭詐欺集團之時間( 於九十二年四月間起迄九十三年九月間),雖有未合,惟此 部分業經公訴人於原審時當庭更正,自不生審理範圍擴張之 問題,附此敘明。被告六人與朱珮、林本源、何保安及系爭 詐欺集團成員間(即如附表二、三詐騙方法欄所示向被害人 詐欺之參與系爭詐欺集團之成年人),就前揭常業詐欺犯行



均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三、原審判決就被告甲巳○甲寅○丁○○、癸○部分論罪科 刑固非無見,然查:Ⅰ被告甲寅○丁○○係於九十三年九 月六日為警查獲,甲寅○且經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 有解送人犯報告書、押票附卷可考,而原審判決附表二編號 ,就被害人E○○部分犯罪時間載明為自九十三年九月二 日至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是就被告二人被查獲後之犯行 ,顯有錯誤,亦即除被告二人外,另有不詳姓名詐欺集團成 員為該部分犯行甚明。Ⅱ被告癸○係自九十三年六月間某日 起參與本件犯行,迭據其供明在卷,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甲 巳○於原審供述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情節相符,原判決認定係 自九十三年五月間參與本案,應有錯誤。Ⅲ本件詐欺集團犯 罪結構龐大,事前縝密規劃,廣收人頭帳戶,集團內部角色 分工細密,假借中獎之名義,誘使被害人誤信為真,而以前 開詐欺手法迅速致富,嚴重敗壞社會風氣,且被害人數逾一 百人、詐得金額高達八千餘萬元,犯罪所生危害甚鉅,而被 告甲巳○負責與林本源等系爭詐欺集團成員接洽聯繫、收取 人頭帳戶存摺、金融卡、印章及其密碼等資料,指示被告甲 寅○、R○○提領詐得金錢、將所提領詐得之金錢予以彙整 而居於重要地位,參酌常業詐欺罪之法定刑為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檢察官上訴認原審僅量處被告甲巳○有期徒刑四年 八月亦嫌過輕,應屬有據。上開被告四人上訴意旨,均認原 審量刑過重,被告癸○、甲寅○丁○○等三人且請求為緩 刑宣告,然以彼等犯罪情節之重大,且絕大多數被害人均未 獲得相當程度之賠償,在其被害未能回復前,為被告緩刑宣 告並非適當,應無理由,然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 撤銷改判,爰審酌上情,被告四人犯罪之動機、被告癸○依 被告甲巳○指示而與林本源等系爭詐欺集團成員接洽聯繫並 指示被告甲寅○提領詐得金錢;被告甲寅○R○○自被告 甲巳○處收取人頭帳戶資料後,測試該人頭帳戶能否提款, 並於接獲提領詐得金錢之指示時,再各通知丁○○甲地○ 共同提領詐得之金錢、參與期間長短、獲利之多寡,暨被告 等犯後均已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已具悔意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另關於沒收部分: 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 ,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 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本案扣案之如附表一、四 (編號⒊、⒎、⒏)所示之人頭帳戶存摺、提款卡、印章等 物係屬系爭詐欺集團成員所有,供前揭常業詐欺犯行所用或 預備所用之物,又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⒈、⒉、⒋、⒌、



⒍)所示之行動電話手機、月收贓款帳目表等物,分別為被 告甲巳○甲寅○R○○甲地○所有,均供本案常業詐 欺犯行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甲巳○甲寅○R○○陳 明在卷,均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 沒收。至扣案之現金四十五萬元、十八萬元、七十萬元,合 計一百三十三萬元,為被告等人及其所屬系爭詐欺集團因詐 欺取財犯罪所得之物,雖如前述,然前揭一百三十三萬元係 日後被害人以民事訴訟途徑獲致賠償之重要財產,茍經法院 諭知沒收,將使被害人因被告已無資力而求償無門,是前開 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物雖不得發還被告,然亦不宜由法院諭 知沒收,以免因法院之判決而影響被害人之求償權,是本院 爰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說明。
四、被告R○○甲地○上訴意旨略以:原審量刑過重,請求審 酌被告等家境等情狀,減輕刑度,並為緩刑諭知等語。然查 ,本案係有組織性犯罪、詐欺集團犯罪結構龐大,事前縝密 規劃,廣收人頭帳戶,集團內部角色分工細密,假借中獎之 名義,誘使被害人誤信為真,而以前開詐欺手法迅速致富, 嚴重敗壞社會風氣,且被害人數逾一百人、詐得金額高達八 千餘萬元,犯罪所生危害甚鉅,均已見前述,原審法院就被 告R○○甲地○分別量處有期徒刑一年九月及一年三月, 量刑應屬適當,而被告等二人復未與被害人等為任何賠償請 求之和解,以被害人等所受損害未受回復前,不宜宣告緩刑 ,被告二人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被告甲巳○、癸○ 上訴意旨另以:本件應僅構成贓物罪云云,查被告等係以分 工合作方式,以取得詐得之款項為目的,從事提款行為,獲 取報酬,其行為自屬詐欺範疇,所辯難以採納,併予敘明。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六十九 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 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 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劉 登 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鄧 智 惠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8  日附表二:
┌──┬───┬─────┬─────┬───────────┬────────┐
│編號│被害人│遭詐騙時間│遭詐騙金額│ 詐 騙 方 法 │附表一帳戶提款人│
│ │ │ │(新臺幣)│ │ │
├──┼───┼─────┼─────┼───────────┼────────┤
│ ⒈ │甲○○│於九十三年│五十七萬元│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R○○
│ │ │五月二十一│ │為「陳世武」之成年男子│甲地○
│ │ │日迄九十三│ │撥打電話給甲○○,詐稱│ │
│ │ │年六月一日│ │「愛瑪仕珠寶鐘錶公司」│ │
│ │ │止 │ │舉辦抽獎活動甲○○得到│ │
│ │ │ │ │一百一十萬元獎金,若要│ │
│ │ │ │ │領取獎金,須先匯款認捐│ │
│ │ │ │ │老人安養中心,甲○○誤│ │
│ │ │ │ │信為真而依「陳世武」指│ │
│ │ │ │ │示至郵局匯款,致甲○○│ │
│ │ │ │ │自其所有郵局帳號008115│ │
│ │ │ │ │00000000號帳戶轉出三筆│ │
│ │ │ │ │金錢各十四萬元、十萬元│ │
│ │ │ │ │、三十三萬元至張祐維(│ │
│ │ │ │ │即如附表一編號)之郵│ │
│ │ │ │ │局帳戶內。 │ │
├──┼───┼─────┼─────┼───────────┼────────┤
│ ⒉ │乙○○│九十三年六│二十八萬八│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甲寅○
│ │ │月二十三日│千元 │年男子撥打電話給乙○○│丁○○
│ │ │ │ │,詐稱新開幕之電腦公司│ │
│ │ │ │ │舉辦抽獎活動乙○○得到│ │
│ │ │ │ │一百三十五萬元獎金,若│ │
│ │ │ │ │要領取獎金,須先捐款作│ │
│ │ │ │ │為慈善之用,乙○○誤信│ │
│ │ │ │ │為真而依其指示至郵局匯│ │
│ │ │ │ │款,致乙○○自其所有帳│ │
│ │ │ │ │戶轉出二十八萬八千元至│ │
│ │ │ │ │許隆吉(即如附表一編號│ │
│ │ │ │ │)之郵局帳戶內。 │ │
├──┼───┼─────┼─────┼───────────┼────────┤
│ ⒊ │戊○○│九十三年八│十四萬四千│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甲寅○
│ │ │月十二日 │元 │年女子撥打電話給戊○○│丁○○
│ │ │ │ │,詐稱「德利投資顧問公│ │
│ │ │ │ │司」舉辦抽獎活動戊○○│ │




│ │ │ │ │得到一百五十萬元獎金,│ │
│ │ │ │ │若要領取獎金,須先匯款│ │
│ │ │ │ │認捐伊甸慈善機構,古志│ │
│ │ │ │ │誠誤信為真而依其指示至│ │
│ │ │ │ │郵局匯款,致戊○○自其│ │
│ │ │ │ │所有郵局帳戶轉出十四萬│ │
│ │ │ │ │四千元至吳盛煥(即如附│ │
│ │ │ │ │表一編號)之銀行帳戶│ │
│ │ │ │ │內。 │ │
├──┼───┼─────┼─────┼───────────┼────────┤
│ ⒋ │己○○│九十三年八│七萬元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R○○
│ │ │月十日 │ │年女子撥打電話給己○○│甲地○
│ │ │ │ │,詐稱「喜來登精品公司│ │
│ │ │ │ │」舉辦抽獎活動己○○得│ │
│ │ │ │ │到八十萬元獎金,若要領│ │
│ │ │ │ │取獎金,須先匯款捐助老│ │
│ │ │ │ │人安養中心,己○○誤信│ │
│ │ │ │ │為真而依其指示至郵局匯│ │
│ │ │ │ │款,致己○○自其所有郵│ │
│ │ │ │ │局帳戶轉出七萬元至郭俊│ │
│ │ │ │ │杰(即如附表一編號)│ │
│ │ │ │ │之郵局帳戶內。 │ │
├──┼───┼─────┼─────┼───────────┼────────┤
│ ⒌ │庚○○│於九十三年│一百六十九│以誠泰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甲寅○
│ │ │八月十日迄│萬四千四百│名義撥打電話給庚○○,│丁○○
│ │ │九十三年十│元 │詐稱該公司舉辦抽獎活動│ │
│ │ │月十四日止│ │庚○○得到一百三十五萬│ │
│ │ │ │ │元獎金,若要領取獎金,│ │
│ │ │ │ │須先認購該公司基金,白│ │
│ │ │ │ │秀娟誤信為真而依其指示│ │
│ │ │ │ │至郵局匯款,致庚○○自│ │
│ │ │ │ │其所有郵局帳戶轉出八筆│ │
│ │ │ │ │金錢各十四萬四千元、十│ │
│ │ │ │ │萬元、五十五萬元、二十│ │
│ │ │ │ │萬元、五萬元、二十萬元│ │
│ │ │ │ │、二十萬元、二十五萬元│ │
│ │ │ │ │至許隆吉(即如附表一編│ │
│ │ │ │ │號)、徐永全(即如附│ │
│ │ │ │ │表一編號78)、許碧真、│ │
│ │ │ │ │呂炳輝之郵局帳戶內。 │ │




├──┼───┼─────┼─────┼───────────┼────────┤
│ ⒍ │辛○○│九十三年八│五十二萬二│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甲寅○
│ │ │月間 │千元 │子撥打電話給辛○○,詐│丁○○
│ │ │ │ │稱某科技公司舉辦抽獎活│ │
│ │ │ │ │動辛○○得到新台幣一百│ │
│ │ │ │ │多萬元獎金,若要領取獎│ │
│ │ │ │ │金,須先匯款認捐安養中│ │
│ │ │ │ │心,辛○○誤信為真而依│ │
│ │ │ │ │其指示至郵局匯款,致石│ │
│ │ │ │ │聖芳自其所有郵局、銀行│ │
│ │ │ │ │帳戶轉出三筆金錢各七萬│ │
│ │ │ │ │二千元、十萬元、三十五│ │
│ │ │ │ │萬元至徐永全(即如附表│ │
│ │ │ │ │一編號)、張庭瑄之郵│ │
│ │ │ │ │局帳戶內。 │ │
├──┼───┼─────┼─────┼───────────┼────────┤
│ ⒎ │壬○○│於九十二年│三萬四千元│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甲寅○
│ │ │十二月十五│ │人以誠泰投資控股有限公│丁○○
│ │ │日迄九十二│ │司名義撥打電話給壬○○│ │
│ │ │年十二月十│ │,詐稱該公司舉辦抽獎活│ │
│ │ │七日止 │ │動壬○○得到一百三十五│ │
│ │ │ │ │萬元獎金,若要領取獎金│ │
│ │ │ │ │,須先匯款認購該公司基│ │
│ │ │ │ │金,壬○○誤信為真而依│ │
│ │ │ │ │其指示至郵局匯款,致任│ │
│ │ │ │ │龍生自其所有郵局帳戶轉│ │
│ │ │ │ │出二筆金錢各八千元、二│ │
│ │ │ │ │萬六千元至陳忠德(即如│ │
│ │ │ │ │附表一編號)之郵局帳│ │
│ │ │ │ │戶內。 │ │
├──┼───┼─────┼─────┼───────────┼────────┤
│ ⒏ │子○○│於九十三年│三十一萬元│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甲寅○
│ │ │八月十六日│ │年女子撥打電話給子○○│丁○○
│ │ │迄九十三年│ │,詐稱某科技公司舉辦抽│ │
│ │ │九月三日止│ │獎活動子○○得到一百多│ │
│ │ │ │ │萬元獎金,若要領取獎金│ │
│ │ │ │ │,須先匯款認捐慈善機構│ │
│ │ │ │ │,子○○誤信為真而依其│ │
│ │ │ │ │指示至郵局匯款,致江明│ │
│ │ │ │ │錚自其所有郵局帳戶轉出│ │




│ │ │ │ │三筆金錢各十四萬元、七│ │
│ │ │ │ │萬元、十萬元至某人及蕭│ │
│ │ │ │ │羽軒(即如附表一編號│ │
│ │ │ │ │)、王鈞彥(即如附表一│ │
│ │ │ │ │編號)之郵局帳戶。 │ │
├──┼───┼─────┼─────┼───────────┼────────┤
│ ⒐ │寅○○│九十三年八│十七萬三千│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甲寅○
│ │ │月三日 │元 │人以湯臣投資控股有限公│丁○○
│ │ │ │ │司名義撥打電話給寅○○│ │
│ │ │ │ │,詐稱該公司舉辦抽獎活│ │
│ │ │ │ │動寅○○得到一百二十萬│ │
│ │ │ │ │元獎金,若要領取獎金,│ │
│ │ │ │ │須先匯款認購該公司基金│ │
│ │ │ │ │,寅○○誤信為真而依其│ │
│ │ │ │ │指示至郵局匯款,致余志│ │
│ │ │ │ │和自其所有郵局帳戶轉出│ │
│ │ │ │ │二筆金錢各七萬三千元、│ │
│ │ │ │ │十萬元至林勝宏(即如附│ │
│ │ │ │ │表一編號)、蕭宇軒(│ │
│ │ │ │ │即如附表一編號)之郵│ │
│ │ │ │ │局帳戶內。 │ │
├──┼───┼─────┼─────┼───────────┼────────┤
│ ⒑ │卯○○│九十三年六│十八萬五千│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R○○
│ │ │月十三日 │元 │年男子撥打電話給卯○○│甲地○
│ │ │ │ │,詐稱「全宏科技有限公│ │
│ │ │ │ │司」舉辦抽獎活動卯○○│ │
│ │ │ │ │得到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 │
│ │ │ │ │獎金,若要領取獎金,須│ │
│ │ │ │ │先匯款給老人安養中心,│ │
│ │ │ │ │,卯○○誤信為真而依其│ │
│ │ │ │ │指示至郵局匯款,致吳明│ │
│ │ │ │ │桂自其所有郵局帳戶轉出│ │
│ │ │ │ │二筆金錢各八萬五千元、│ │
│ │ │ │ │十萬元至張文全(即如附│ │
│ │ │ │ │表一編號)、陳文霖之│ │
│ │ │ │ │郵局帳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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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⒒ │辰○○│於九十二年│十二萬元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 │
│ │ │四月十五日│ │人以聯洲投資控股有限公│ │
│ │ │迄九十二年│ │司名義撥打電話給辰○○│ │




│ │ │四月二十五│ │,詐稱該公司舉辦抽獎活│ │
│ │ │日止 │ │動辰○○得到五十餘萬元│ │
│ │ │ │ │獎金,若要領取獎金,須│ │
│ │ │ │ │先認購該公司基金,宋思│ │
│ │ │ │ │慧誤信為真而依其指示至│ │
│ │ │ │ │郵局匯款,致辰○○自其│ │
│ │ │ │ │所有郵局帳戶轉出三筆金│ │
│ │ │ │ │錢各一萬元、六萬元、五│ │
│ │ │ │ │萬元至王家溫、黃智偉之│ │
│ │ │ │ │郵局帳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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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⒓ │巳○○│九十二年五│七萬元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甲寅○
│ │ │月二十日 │ │人以某投資公司名義撥打│ │
│ │ │ │ │電話給巳○○,詐稱該公│ │
│ │ │ │ │司舉辦抽獎活動巳○○得│ │
│ │ │ │ │到八十萬元獎金,若要領│ │
│ │ │ │ │取獎金,須先匯款作為投│ │
│ │ │ │ │資該公司之用,巳○○誤│ │
│ │ │ │ │信為真而依其指示至郵局│ │
│ │ │ │ │匯款,致巳○○自其所有│ │
│ │ │ │ │郵局帳戶轉出七萬元至李│ │
│ │ │ │ │宇軒(即如附表一編號│ │
│ │ │ │ │)之郵局帳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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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⒔ │午○○│九十三年七│五十二萬一│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甲寅○
│ │ │月間 │千元 │年男子撥打電話給午○○│丁○○
│ │ │ │ │,詐稱「德利投資顧問公│ │
│ │ │ │ │司」舉辦抽獎活動午○○│ │
│ │ │ │ │得到港幣三十萬元獎金,│ │
│ │ │ │ │若要領取獎金,須先購買│ │
│ │ │ │ │該公司股票成為會員,李│ │
│ │ │ │ │官勳誤信為真而依其指示│ │
│ │ │ │ │至郵局匯款,致午○○自│ │
│ │ │ │ │其所有郵局帳戶轉出五筆│ │
│ │ │ │ │金錢各七萬一千元、十萬│ │
│ │ │ │ │元、十七萬元、五萬元、│ │
│ │ │ │ │十三萬元至某人及楊文浩│ │
│ │ │ │ │(即如附表一編號)之│ │
│ │ │ │ │郵局帳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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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⒕ │未○○│於九十二年│十二萬元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甲寅○
│ │ │七月二月迄│ │年男子撥打電話給未○○│ │
│ │ │九十二年七│ │,詐稱「興業集團國際開│ │
│ │ │月三日止 │ │發公司」舉辦抽獎活動李│ │
│ │ │ │ │冠霖得到港幣三十萬元獎│ │
│ │ │ │ │金,若要領取獎金,須先│ │
│ │ │ │ │認捐慈善機構,未○○誤│ │
│ │ │ │ │信為真而依其指示至郵局│ │
│ │ │ │ │匯款,致未○○自其所有│ │
│ │ │ │ │郵局帳戶轉出三筆金錢各│ │
│ │ │ │ │五萬元、二萬元、五萬元│ │
│ │ │ │ │至宋宏國(即如附表一編│ │
│ │ │ │ │號)、陳國展(帳號:│ │
│ │ │ │ │000000000000000)之郵 │ │
│ │ │ │ │局帳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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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⒖ │申○○│於九十三年│十八萬五千│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R○○
│ │ │五月二十七│元 │年男子撥打電話給申○○│甲地○
│ │ │日迄九十三│ │,詐稱「全宏科技公司」│ │
│ │ │年六月四日│ │舉辦抽獎活動申○○得到│ │
│ │ │ │ │一百一十萬元獎金,若要│ │
│ │ │ │ │領取獎金,須先匯款捐助│ │
│ │ │ │ │老人安養中心,申○○誤│ │
│ │ │ │ │信為真而依其指示至郵局│ │
│ │ │ │ │匯款,致申○○自其所有│ │
│ │ │ │ │郵局帳戶轉出三筆金錢各│ │
│ │ │ │ │一萬五千元、七萬元、十│ │
│ │ │ │ │萬元至張文全(即如附表│ │
│ │ │ │ │一編號)、王祉翔(帳│ │
│ │ │ │ │號:00000000000000)之│ │
│ │ │ │ │郵局帳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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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⒗ │酉○○│九十三年八│六萬三千二│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R○○
│ │ │月二日 │百五十元 │年男子撥打電話給酉○○│甲地○
│ │ │ │ │,詐稱「匯豐家電」舉辦│ │
│ │ │ │ │抽獎活動酉○○得到一百│ │
│ │ │ │ │萬元獎金,若要領取獎金│ │
│ │ │ │ │,須先加入該公司國際匯│ │
│ │ │ │ │款金融保險金,酉○○誤│ │
│ │ │ │ │信真而依其指示至郵局匯│ │




│ │ │ │ │款,致酉○○自其所有郵│ │
│ │ │ │ │局帳戶轉出六萬三千二百│ │
│ │ │ │ │五十元至沈庭語(即如附│ │
│ │ │ │ │表一編號)之郵局帳戶│ │
│ │ │ │ │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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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⒘ │戌○○│於九十三年│八萬五千元│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何保安
│ │ │五月二十四│ │年男子撥打電話給戌○○│ │
│ │ │日迄九十三│ │,詐稱「全宏科技公司」│ │
│ │ │年六月二日│ │舉辦抽獎活動戌○○得到│ │
│ │ │止 │ │一百一十五萬元獎金,若│ │
│ │ │ │ │要領取獎金,須先匯款捐│ │
│ │ │ │ │助老人安養中心,戌○○│ │
│ │ │ │ │誤信為真而依其指示至郵│ │
│ │ │ │ │局匯款,致戌○○自其所│ │
│ │ │ │ │有郵局帳戶轉出三筆金錢│ │
│ │ │ │ │各二萬三千元、四萬二千│ │
│ │ │ │ │元、二萬元至某人(帳號│ │
│ │ │ │ │:00000000000000)及林│ │
│ │ │ │ │顥晏(即如附表一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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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