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9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陳月李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郭婷婷
郭輔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上訴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6年7月6日裁定,限令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已於106年7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 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上訴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清單、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附卷可考,其上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古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