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再易字第76號
再審 原告 津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運亮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黃陳秀鳳(即嚭愛衛生餐具商行)間因
給付貨款事件,再審原告不服本院94年度上易字第223號所為第
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
680,254元,再審應徵裁判費11,2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
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蔡芳齡
法 官 彭昭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丁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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