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798號
TNDV,105,訴,1798,2017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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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98號
原   告 光玄寺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秋蓮即釋青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珮如律師
被   告 姜德楠
訴訟代理人 鄭世賢律師
原   告 楊秋蓮即釋青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9月7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於庭期前10日提出書狀陳明下列事項:本件經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於106年5月2日整理並協議兩造不爭執事項暨簡化爭點,其中爭點「原告光玄寺於100年5月13日有無召開第二次信徒大會?如有,系爭信徒大會會議之決議是否合法成立?」原告僅主張被告提出之100年1月30日信徒名冊,除訴外人釋甘如外,其餘包含被告在內之20人非光玄寺之合法信徒,且訴外人釋甘如於系爭信徒大會簽到簿上之簽名非屬真正,並未主張【該次會議為無召集權人所召集】,迄106年6月12日之準備書㈧狀始提出此爭點,請說明此新的攻擊防禦方法(或新爭點)為何不受協議之拘束(民事訴訟法第270條之1第3項前段)。被告應於庭期前10日提出書狀陳明下列事項:㈠是否同意增列前開爭點(即該次會議是否為無召集權人所召集?】。㈡請說明該次會議之召集人為何人?法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證據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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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