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上字第304號
反訴 原告 德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鳳嬌
訴訟代理人 徐維政
反訴 被告 行政院衛生署桃園醫院
法定代理人 黃焜璋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核其
訴訟標的金額17,421,978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48,076元,未據反訴原告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
,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瓊蔭
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游明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于 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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