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93年度,304號
TPHV,93,重上,304,2005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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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上字第304號
反訴 原告 德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鳳嬌
訴訟代理人 徐維政
反訴 被告 行政院衛生署桃園醫院
法定代理人 黃焜璋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核其
訴訟標的金額17,421,978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48,076元,未據反訴原告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
,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瓊蔭
                   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游明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于 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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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如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