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著作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智上字,93年度,13號
TPHV,93,智上,13,200507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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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上字第13號
上 訴 人 美商宋氏企業公司(SUNG ENTERPRISE INC.)
            , U.S.A.
法定代理人 宋德令
上 訴 人 乙○○
被 上 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著作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11
月15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規定,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 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100萬元者,不得 上訴。此項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台幣 50 萬元,或增至150萬元,同條第3項定有明文。茲依司法 院(91)院台廳民一字第03075號函:已將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第1項所定上訴三審之利益額數,提高為新台幣150萬元, 並訂於中華民國91年2月8日起實施。又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 而上訴者,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81條、 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原訴請確認訴外人吳思明所創作之「人在江 湖」、「春雨孤行」、「杜劍娘」、「白刃紅粧」、「情俠 蕩寇誌」、「沈神通故事系列」、「金縷衣」、「斷腸標」 、「劍留影香」等9部語文著作之著作財產權為上訴人所有 ,原審判決其中「春雨孤行」、「杜劍娘」、「白刃紅粧」 、「情俠蕩寇誌」、「沈神通故事系列」、「金縷衣」、「 斷腸標」等7部語文著作之著作財產權為被上訴人所有,而 駁回其餘之訴。經兩造分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原審核定系 爭9部語文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價額為新台幣0000000元,故被 上訴人提起上訴部分,因屬「人在江湖」、「劍留影香」二 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故以334000元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5460元;上訴人提起上訴,則為「春雨孤行」、「杜劍娘 」、「白刃紅粧」、「情俠蕩寇誌」、「沈神通故事系列」 、「金縷衣」、「斷腸標」等7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故按 0000000元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875元,兩造均依此數 額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未有異議。嗣經本院判決確認「人在 江湖」、「劍影留香」、「杜劍娘」、「白刃紅粧」、「情 俠蕩寇誌」、「沈神通故事系列」、「金縷衣」、「斷腸標 」等8部語文著作之著作財產權為被上訴人所有,上訴人就



此提起第三審上訴,其上訴利益應為0000000元,尚未逾 0000000元,則本件自在不得上訴之列,爰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 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法 官 林金吾                法 官 盧彥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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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宋氏企業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