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停車位使用權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559號
TNDV,105,訴,1559,201708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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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5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華芬
      廖大淵
      許秀香
      上三人共同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創意空間華廈管理委員會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和杰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連久慧
      李金盆
      關玉山
      方虹霞
      李淑蓉
      魏漢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停車位使用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
106年6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 訴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 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亦已明訂。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06年7月17日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上訴裁判費,有卷附多元化案 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可按,其上訴 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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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