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545號
TNDV,105,訴,1545,201708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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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45號
原   告 郭千花
      洪慶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信豪律師
      楊家瑋律師
      鄭植元律師
共   同
複代理人  高華陽律師
被   告  黃米淇
      胡泰山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進輝律師
上二人共同
複代理人  許婉慧律師
被   告 胡耀仁
      胡進福
      胡銘濤
      胡雪娥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
2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當事人欄「複代理人 何怡蓉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等同誤寫、 誤算之其他類此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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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