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停車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381號
TNDV,105,訴,1381,201708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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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81號
原   告 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海平
訴訟代理人 余秀雲
      薛西全律師
      劉妍孝律師
複代理人  黃靜瑜律師
被   告 夏麗芳
      陳怡芬
      王淑芬
      伍顯佳
      熊香蓮
      邱素梅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律師
      楊家明律師
      陳玄儒律師
被   告 郭計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17,335元。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
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
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
、第2項前段、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本件原起訴請求被告夏麗芳陳怡芬王淑芬伍顯佳、熊香
蓮、邱素梅分別返還如起訴狀附圖編號59、61、63、89、91、12
2號停車位,嗣追加請求被告郭計是應返還如起訴狀附圖編號87
號之停車位(以下就上開7個停車位合稱系爭停車位),並追加
請求各被告應自民國106年5月23日起至返還上開停車位之日止,
按月給付原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停車位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至原告請求被
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應屬附帶請求,無庸併算其
價額。而本件起訴後,原告曾以新臺幣(下同)25萬元之對價將
其主張之編號71號機械式停車位出售予訴外人林方珠月,另以20
萬元之對價將其主張之油壓式停車位出售予訴外人張明智等情,
業經原告陳述在卷,並有和解書1份、車位買賣契約書2份附卷可
參(本院卷一第175-1頁、本院卷三第108至113頁),本院考量
原告出售之上開停車位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停車位均係位
在同一大樓之地下2樓停車場,且出售時間係在起訴後半年內,
與起訴時點相距非遠,原告出售上開停車位之金額,應可認係系
爭停車位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從而,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
170萬元【計算式:20萬(122號停車位)+25萬×6(其餘7個停
車位)=1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扣除原告起
訴繳納之裁判費17,335元,尚應補繳4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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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