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5年度,791號
TNDV,105,司聲,791,20170828,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791號
聲 請 人 謝廷茂
相 對 人 謝陳紅柿
      林中禾
      謝萬發
      謝文進
      謝秉湳
      黄陳嫊珍
      謝金虎
      李吳絹
      謝貴惠即謝清誥之繼承人暨謝正芬之繼承人
      謝啟
      謝建成
      蔡金磮
      鄭銀壽
      鄭銀發
      鄭銀和
      謝政憲
      謝一榮
      謝金塗
      黃謝秀美
      鄭黃麗秀
      吳黃英
      黄錦珠
      黃錦雲
      黃錦香
      黃錦菊
      謝忠奇
      謝忠憲
      謝雪莉
      徐謝秋英
      謝鴻儀
      謝秉蒼即謝士文
      謝雅玲
      謝翠芬
      謝金柱
      方杏月
      謝孟儒
      謝明擧
      謝旺龍
      謝百成兼吳秀之繼承人
      謝寶慧兼吳秀之繼承人
      謝憲德
      顏謝素華
      李德威即謝素旭之繼承人
      李慧娟即謝素旭之繼承人
      符謝素好
      謝素妃
      謝定和
      謝柯梅即謝昇之繼承人
      謝明憲即謝昇之繼承人
      謝明書即謝昇之繼承人
      謝明蓉即謝昇之繼承人
      謝明君即謝昇之繼承人
      謝武雄
      劉謝錦碧
      謝子哲
      謝樺昇
      謝孟哲
      謝文彬
      謝隆義
      謝秉君
      謝靜瑜
相 對 人 謝尚揚
上列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團清水
相 對 人 謝羚榛即謝念芳
      謝昭雯
      李永仁
      楊順成
      楊朱雲
      陳楊朱霞
      謝阿飛
      謝阿明
      謝阿進
      友仁
      富喬
      鄭家惠
相 對 人 坤霖
上列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張碧芬
相 對 人 李美娥
      曾進田
      黃柏巽
      鄭能宏
      王聖傑
      黄蘇玉理
      劉綉英
      陳勇志
      昆因
      志宏
      石培民
      政欽
      雅雲
      添財
      金樹
      進德
      永福
      李長松
      李麗花
      李榮全
      然揮
      李國丞
      李哲霖
      李明峰
      鄭能祥
      鄭阿美
      佩君
      明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9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李岳叡即素旭之繼承人住高雄市○○區○○街00號」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二、查相對人李岳叡即素旭之繼承人已於民國106年5月15日死 亡,已無當事人能力,本院前開之裁定誤列已無當事人能力



之人為相對人,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係屬明顯誤繕,業據 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佳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