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5號
上 訴 人 郭崇仁
被 上訴 人 郭國棟
郭寶祥
毛足子
郭健夫
郭枝旺
郭文振
郭義順
郭錦聰
郭文華
郭崇仁
郭鴻年
郭群豪
郭博仲
郭松從
郭昆淵
郭眞郎
郭世豪
郭世勳
林蕾
郭蓋世
郭泰廷
郭廷魁
郭廷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6年7月
1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378,6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993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