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5號
TNDV,104,訴,25,201708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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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5號
上 訴 人 郭崇仁
被 上訴 人 郭國棟
      郭寶祥
      毛足子
      郭健夫
      郭枝旺
      郭文振
      郭義順
      郭錦聰
      郭文華
      郭崇仁
      郭鴻年
      郭群豪
      郭博仲
      郭松從
      郭昆淵
      郭眞郎
      郭世豪
      郭世勳
      林蕾
      郭蓋世
      郭泰廷
      郭廷魁
      郭廷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6年7月
1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378,6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993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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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