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40號
上 訴 人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法定代理人 王長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尚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
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7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參萬伍仟參佰伍拾捌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 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 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 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 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5,84 5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5,3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 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曾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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