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41號
原 告 周駿宏
傅學齡
陳明聖
盧真聖
黃偉豪
葉力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嘉慧律師
被 告 新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士豪
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孟珊
法 官 劉秀君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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