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189號
TNDM,106,附民,189,2017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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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189號
原  告  洪惠敏
被  告  歐緯泰
上列原告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569號),於刑
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569號 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均應予 以駁回。則本件原告之訴既均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 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陳谷鴻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高培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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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