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6年度,14號
TNDM,106,重附民,14,20170829,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魏吉三
      洪坤志
      洪珮珊
前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昭雄律師(扶助律師)
被  告  梁文約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106年度重訴字第9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張 菁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傳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