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補償費之應有部分比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94年度,354號
MLDV,94,苗簡,354,2005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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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苗簡字第354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律師
被   告 乙○○
      甲○○
      林王滿妹
      丙○○
      林煥福
      林秀井
      林秀綢
      林嘉嘉
      胡瑞菊
      林國成
      林尉琴
      姜增雄
      姜智文
      姜智勝
      黃姜育娥
      姜春杏
      姜春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補償費之應有部分比例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14,79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3,4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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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