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137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251 號
、94年度偵字第384 號),及移送併辦(94年度偵字第817 號)
,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丁○○連續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丁○○曾因搶奪案件,經本院以87年度訴字第435 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 易字第44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嗣上開2 案件經 本院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7 月確定,於民國89年12月 6 日經縮短刑期假釋出獄並付保護管束,於90年6 月5 日因 縮短刑期假釋期滿而視為執行完畢。
㈡丁○○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為如附表 編號1 至9 所示之9 次竊盜犯行,其竊盜之共犯、被害人、 時間、地點、手法、所得財物,均詳如附表所示。二、證據名稱
如附表編號1 至9 所示之9 次竊盜犯行之證據,均詳如附表 所示。
三、量刑理由
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多次竊取 他人財物,且所竊之物價值不斐,對社會秩序影響甚大,本 應從重量刑,惟念其犯後已坦承犯行,並協同警方將部分竊 取後棄置之車輛尋回,降低被害人之損害,足認被告有悔悟 之心,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雖 公訴人求處被告有期徒刑3 年6 月,然綜合前揭情狀,認公 訴人求刑稍嫌過重,乃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應適用之法條
㈠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 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
㈡刑法第56條、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7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本案經檢察官劉玉書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張 文 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 淑 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8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附表
編號1
共犯:無
被害人:甲○○
時間:93年9 月10日18時許
地點:苗栗縣頭份鎮○○路與建國路口
手法:持客觀上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具有危險性之螺絲起子 1 支(已丟棄,未扣案),竊取車牌號碼:AJ9-301 號重 型機車得手
所得財物:車牌號碼:AJ9-301號重型機車所犯法條: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證據:①被告於偵、審中之自白
②證人張敬悅、黃鈴鈞於警詢時之證述
③證人即被害人甲○○於警詢時之證述,並有其出具之贓 物認領保管單1 紙(94年度偵字第817 號卷第30頁) ④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查詢車輛認可 資料1 紙(94年度偵字第817 號卷第35頁) ⑤查獲現場照片4 幀(94年度偵字第817 號卷第33、34頁 )
編號2
共犯:無
被害人:庚○○
時間:93年10月中旬某日晚間
地點:苗栗縣竹南鎮○○里○○街21鄰9 號前手法:見車牌號碼:QK5-222 號輕型機車電門插有鑰匙,即以該 鑰匙發動電門而竊取該機車得手
所得財物:車牌號碼:QK5-222號輕型機車所犯法條: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
證據:①被告於偵、審中之自白
②證人即被害人庚○○於警詢時之證述,並有其出具之贓 物認領保管單1 紙(94年度偵字第384 號卷第33頁) ③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認可資料1 紙(94年度偵字第384
號卷第34頁)
編號3
共犯:張敬悅
被害人:國家衛生研究院
時間:93年11月7 日5 時許
地點:苗栗縣竹南鎮頂埔里國家衛生研究院公園造景工地內手法:張敬悅徒手竊取銅線,丁○○在後方整理所得財物:裸銅線18點8 公斤
所犯法條: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
證據:①被告於審理中之自白
②證人即同案共犯張敬悅於警詢時之證述
③證人即被害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之景觀工程師子○○於警 詢時之證述,並有其出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94年 度偵字第384 號卷第36頁)
④案發現場及查獲時照片6 幀(94年度偵字第384 號卷第 28至30頁)
編號4
共犯:無
被害人:自小貨車所有人為順彬建材行,現為辛○○○使用時間:93年12月9 日1 時許
地點:苗栗縣竹南鎮○○里○○街45號前
手法:以其所有之鑰匙1 支行竊得手
所得財物:車牌號碼:LN-6733號自小貨車所犯法條: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
證據:①被告於偵、審中之自白
②證人即被害人辛○○○於警詢時之證述。
③車輛竊盜詳細資料畫面1紙(94年度偵字第251號卷第41 頁)
④案發現場照片1 幀(94年度偵字第251 號卷第71頁上方 )
⑤扣案之鑰匙1 支
編號5
共犯:無
被害人:己○○
時間:93年12月9 日2 時許
地點:苗栗縣頭份鎮○○里○○路439 號前
手法:以其所有之鑰匙1 支行竊得手
所得財物:車牌號碼:Q9-4128號自小貨車所犯法條: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
證據:①被告於偵、審中之自白
②證人即告訴人己○○於警詢時之證述。
③車輛竊盜詳細資料畫面1 紙(94年度偵字第251號卷第45 頁)
④案發現場照片1 幀(94年度偵字第251 號卷第71頁下方 )
⑤扣案之鑰匙1 支
編號6
共犯:無
被害人:自小客車所有人為萬隆陶藝有限公司,現為丙○○使用時間:93年12月24日1 時許
地點:苗栗縣竹南鎮○○里○市路○ 段與大營路口附近手法:以其所有之鑰匙1 支行竊得手
所得財物:車牌號碼:EY-4195號自小客車所犯法條: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
證據:①被告於偵、審中之自白
②證人即被害人丙○○於警詢時之證述。
③車輛竊盜詳細資料畫面1 紙(94年度偵字第251 號卷第 50頁)
④案發現場照片1 幀(94年度偵字第251 號卷第72頁上方 )
⑤扣案之鑰匙1 支
編號7
共犯:戊○○
被害人:癸○○
時間:94年1 月1 日1 時許
地點:新竹市○區○○里○○路126 號前
手法:戊○○在一旁把風,丁○○則以其所有之鑰匙1 支行竊得 手
所得財物:車牌號碼:IV-0532號自小客車所犯法條: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
證據:①被告於偵、審中之自白
②證人即被害人癸○○於警詢時之證述,並有其出具之贓 物認領保管單1 紙(94年度偵字第251 號卷第52頁) ③車輛車牌失竊作業─查詢車輛認可資料1 紙(94年度偵 字第251 號卷第54頁)
④扣案之鑰匙1 支
編號8
共犯:無
被害人:壬○○
時間:94年1 月8 日1 時許
地點:苗栗縣竹南鎮市○○里與光復路口天橋下手法:以其所有之鑰匙1 支行竊得手
所得財物:車牌號碼:LY-8438號自小貨車所犯法條: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
證據:①被告於偵、審中之自白
②證人即被害人壬○○於警詢時之證述,並有其出具之贓 物認領保管單1 紙(94年度偵字第251 號卷第60頁) ③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查詢車輛認可 資料1 紙(94年度偵字第251 號卷第62頁) ④案發現場照片1 幀(94年度偵字第251 號卷第72頁下方 )
⑤扣案之鑰匙1 支
編號9
共犯:無
被害人:乙○○
時間:94年1 月9 日11 時許
地點:苗栗縣三灣鄉永和村9 鄰上雙坑18號
手法:在屋外徒手竊取該屋之鋁門窗框條
所得財物:鋁門窗框條12條
所犯法條: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
證據:①被告於偵、審中之自白
②證人即被害人乙○○於警詢時之證述,並有其出具之贓 物認領保管單1 紙(94年度偵字第251 號卷第65頁) ③證人即被告變賣贓物之對象民皓企業有限公司經理鄧元 瑋於警詢時之證述,並有該公司收貨單1 紙(94年度偵 字第251 號卷第68頁)
④案發現場照片4 幀(94年度偵字第251 號卷第73、74頁 )及查獲贓物照片1 幀(94年度偵字第251 號卷第7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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