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二二六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順風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甲○○原名:
右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所為之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五八○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 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聲請假扣押相對人財產,現因雙方達成和解,假扣押原 因消滅,爰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等語。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 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五八○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並提供擔 保以九十二年度執全字第六一六號為假扣押執行,嗣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具 狀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五八○號 、九十二年度執全字第六一六號卷宗審閱無訛。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 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B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曾宗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蕭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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