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67號
原 告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興
被 告 歐加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孟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 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復為同法第24條所明定。二、查原告係依兩造專櫃廠商合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債務 ,而依兩造專櫃廠商合約書第4條規定,因本合約涉訟者, 雙方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或台北簡易庭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等語,有原告所提前揭契約書影本一份在卷可佐,則本件 訴訟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為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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